1.盐城市相关物价局对涉案虚拟数字货币作出价格认定结论
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该平台向会员共计吸纳BTC、BCH、DASH、96023、DOGE、LTC、ETH、EOS、XRP等8种数字货币。经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测算,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的最低价计算,上述8种数字货币折合人民币约.5元。”
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李国民明知被告人李奇兵有两部手机存有犯罪所得的数字货币ETH,仍帮助被告人李奇兵转移、藏匿3737个ETH,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评估,2019年10月30日ETH的价格为每枚1299.0779元,共价值15.15元。”
众所周知,1994年规定之后,国家并不承认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因此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涉案数字货币的价格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只能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长期以来,刑事司法领域的共识是虚拟数字货币“无法定价”。关于虚拟数字货币价值的认定,绝大多数判决中都有如下论述,这也是目前司法判例的主流观点。 这里举一例:“第一,被告人使用的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不能认定为‘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具备法定的有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现实存在的货币。”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定性,即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其对应的表现形式当然也不是资金。”第二,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是虚拟财产,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产具有同等含义。 虚拟货币与实物、电、气等无形财产有着明显的区别。虚拟货币不是实物,不能进入现实世界,缺乏稳定性,不具备实际效用,其自身特点使其根据现有法律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财产。第三,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动态的数据组合,可以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货币是通过特定算法经过大量计算生成的,本身属于电子数据。第四,根据现有法律,将以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适宜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定性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进行非法销售牟利的研究意见》认定,虚拟财产应当作为电子数据进行保护,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该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未经公司同意,侵入公司电子钱包,使用公司虚拟货币,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为了化解刑事风险,所有加密货币交易者,无论是交易所、钱包运营者、还是庞氏骗局运营者,都会恪守底线,那就是不从事法币交易,没有法币存取渠道。而本案中,在犯罪嫌疑人实际已经获利的情况下,两地物价局依然对涉案数字货币发布了价格认定结论。这会不会成为未来刑事司法界的主观臆断?会不会形成打击加密货币圈犯罪的新常态?如果是这样,我想不用我多解释,它会给加密货币圈带来什么样的刑事法律风险。
本案中,从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并没有关于价格认定结论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辩护意见,法院也未对此进行讨论,这多少有些令人遗憾。对于互联网犯罪,尤其是加密货币案件,针对电子证据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进行辩护质证是非常令人反感的,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对数字货币行业的了解可能并不深入,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okx,相关鉴定意见可能无法形成完整的闭环。
二、涉案数字货币的处理
该案昨日之所以如此火爆,也和相关头条报道有关。多篇报道中包括“42亿美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19万枚比特币上缴国库”等内容。币圈微信群中甚至出现了“国家队砸盘”的说法。看了好几遍两案的判决书,我发现了以下几点:1、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提到:“对没收的赃物予以处理。经调查,案中证据证实,陈波向盐城市公安局申请委托北京智帆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查获的数字货币,全部作为其退还资金。原审法院认定陈波提取了部分资金,酌情从轻处罚。”2、 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提到:“一份数字资产处置、变现合同。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的情况。”
上述情况说明,被盗数字货币的处置应为: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与相关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相关公司对公安机关查获的数字货币进行变现处置,处置资金全部作为犯罪嫌疑人赃款。这说明涉案数字货币已经变现处置完毕,不用担心所谓的“倒卖”。在涉案虚拟数字货币的处置方面,司法机关在本案中的处置方式颇为亮眼,也为全国司法机关提出了新思路。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司法机关并未作为主体参与,由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公司自行处理。
根据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所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主管部门发行,不具备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备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虚拟货币”或者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公告显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是如何处理涉案数字货币的?在何处进行法定货币交易?是否违反了公告的规定? 从辩护角度,考虑到数字货币价值波动巨大,在第三方公司变现时直接确定套现金额,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返还赃款的数额,严谨性稍差。
3.对加密货币圈内刑事辩护的认识
我从去年开始关注加密货币行业的刑事案件,已经两年了。这期间,我也办理了好几起辩护维权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的体会是,加密货币案件最难的,就是要用法律语言和司法权威把加密货币行业描述清楚。比如,我之前的一个客户在笔录里提到了这样一句话:“交易员来找我说要接管客户的订单,我同意了。”我理解这句话,其实质就是做客户的交易对手,但是从司法权威的角度来看,“接管客户的订单”会让办案人员主观地认为你的行为有问题,虽然这只是行业里很常见的一句话。
再举一个例子,在我办理的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辩护案件中,从笔录材料上看,很简单,犯罪嫌疑人将非法获取的数字货币兑换成人民币。但从交易上看,这个过程非常复杂欧意交易所,一条简单的法币交易记录至少要包括充值地址记录、充提账单记录、币币交易记录、法币交易记录,每条记录还要包括交易对、交易类型、转入C2C开放区、转入转出货币、资金账户转入转出等信息。只有向办案人员讲解整个交易流程和具体项目,才能让办案人员对加密货币交易有更深入的了解,这样办案人员才能做出与罪刑相称的量刑建议或刑事审判。
还没写完公众号,就看到了GXB相关嫌疑人因开设赌场被判刑的消息。在最近准备的相关材料中,也提到了加密货币交易所、钱包等存在涉嫌开设赌场的刑事风险。还没来得及说,案子就出来了。
刘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咨询顾问、执业律师,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三年,曾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法制、纪检、支局工作。现担任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北京计算机学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杨芙清院士为会长)、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校友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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