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强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与婚姻家事,USDT 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

qer1232024-07-12 11:18:5350

光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有效辩护和高端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本所始终践行“专注、专业、成就未来”和“追求卓越、创造经典”的理念,坚持以经典案例打造团队型精细化法律服务品牌,刑事业务和婚姻家庭业务是本所的核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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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律师:光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该公司遵循USDT数字货币与美元1:1的兑换比例,USDT 在数字货币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流通面积广泛,赢得了众多数字货币玩家的信赖,可以说是币圈的硬通货。

但为了防止贪污、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资金外逃境外,国家出台了诸多法规限制数字货币在国内的交易和流通。然而,一些普通玩家的需求也受到了无情的限制。为了突破限制,普通玩家也各显神通,通过VPN成功登录欧亿、币安等数字货币交易所,突破网络防火墙,与来自世界各地的朋友相聚,就这样达成交易,钱币互换,促成了全球各种货币的无缝连接和流通。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让各种资金都聚集在这里,无论是合法资金还是黑钱,比如:逃避监管和税收的跨境汇款、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网络赌博资金、腐败资金等。

我举一个司法案例:某电信网络诈骗团伙通过诈骗手段获得一笔30万元的款项,被害人B通过一张银行卡将这笔钱转给C的银行卡,C的银行卡收到30万元后,将其转给了D的副银行卡。在E的操作下,这30万元被分成三笔10万元,分别转入F的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通过、币安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购买USDT数字货币,并转入电信网络诈骗老板指定的数字货币账户(钱包),最终将资金转移。操作资金流向的E,是资金的实际操作者。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码的C、D、F,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情景一(诈骗、隐瞒):若E某在犯罪前或者犯罪过程中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合谋实施诈骗,E某协助其转移资金、购买数字货币的行为,属于诈骗犯罪实现后的转移行为,同时也属于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本案的诈骗罪一定比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以下简称隐匿罪)的情节更重吗?不一定。原因在于,本案中的E虽然是诈骗罪的共犯,但是相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老大来说,E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仅仅是诈骗犯罪中的终端环节之一。如果没有老大的诈骗意图,诈骗人员的组织分工,诈骗言论的培训,资金的收取,工资佣金的发放等,就不会有E的存在。因此,E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辅助或者次要的作用,属于共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但如果是瞒报罪,由于E实际上掌控着全部犯罪资金的转移,在抽取总资金的10%(不同案件佣金数额不同)后欧意交易所,剩余的资金再转回给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的老大。E转移资金的行为具有独立自主性。比如E需要给多少人、多少张银行卡转账、通过飞机软件(社交软件)接收多少指令等都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并不完全受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控制。也就是说,E可以决定做不做、怎么做。司法实践中,本案中的E会被认定为瞒报罪的主犯。因此,瞒报罪主犯的量刑可能高于诈骗罪的共犯。

情景二(隐瞒、教唆):E虽然知道该笔资金属于违法犯罪资金,但并不清楚这些资金的具体性质,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E明知该笔资金来源于诈骗、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等犯罪,本案中E可能被认定犯有隐瞒罪。隐瞒罪作为诈骗的伴随犯罪,发生频率较高,主要发生在网络犯罪的资金组,如利用银行卡接收、转移、提取网络犯罪资金等。该环节也被公安机关列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重点工作,因此该环节也是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发生率较高的环节。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E也可能被判犯帮助、教唆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罪(以下简称教唆罪)。笔者曾办理过类似涉嫌洗钱的USDT数字货币案件okx,经过对证据的法理分析以及与检察官、法官的沟通,帮助委托人胜诉,最终适用缓刑从轻。

情景三(包庇、帮助犯罪):丙、丁、丙三人出借、出租、倒卖银行卡、支付宝支付码、微信支付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行为容易被认定为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定性为帮助、教唆罪。当然,如果丙、丁、丙三人不仅出借、出租、倒卖银行卡、支付宝支付码、微信支付码,还具体实施、操作转移犯罪资金并从中牟利,也不排除定性为包庇罪。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工作报告(2023年)》:2023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电信网络诈骗、帮助、隐瞒三类犯罪分子中,大专以上学历(含本科、硕士、博士)分别有4400余人、5900余人、7600余人。但借出、出租、售卖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银行卡等帮助、隐瞒犯罪,却占据了诈骗犯罪的前三名,成为我国第三大犯罪。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份工作报告,不难得出,诈骗、隐瞒、帮助、隐瞒是相关犯罪中的“三兄弟”。

回到本文主题,USDT数字货币涉嫌洗钱,从表面上看,我们可能需要讨论:“用户可以通过SWIFT将美元转入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也可以通过交易所兑换成USDT,赎回美元时只需进行反向操作即可。用户也可以在交易所将比特币兑换成USDT,实现数字货币与美元的无缝衔接。”至于数字货币隐含的公钥、私钥、钱包地址,这一串字母和数字是去中心化的,主要体现了对个人隐私和资金去向的保护。当然,笔者并不否认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为刑事辩护中数额犯罪的辩护打下了深厚的基础;但上述内容其实只是数字货币的交易方式,如果涉嫌洗钱,刑法领域更关注的是数字货币交易的性质。也就是回到USDT交易是否涉嫌犯罪的法律问题。 如果交易性质是洗钱,那么无论是通过数字货币、银行卡、支付宝付款码、微信付款码,都属于犯罪;否则不属于犯罪。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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