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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发布自然引起业界轩然大波,并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币价全线暴跌。 恐慌导致许多投资者迅速撤资。 由于用户恐慌提币引发的连锁反应,OKEx的“两笔交易公告”先将提币暂停时间改为12点,后又改为11点。
此后,有媒体表示,公安机关的上述调查涉嫌涉及OTC(场外交易)洗钱,或间接导致用户资金流出中心化交易所。
当日17:00,财新发布独家报道《暂停提币的OKEx创始人徐明星已被警方带走》。 文章称,公告中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人是OKEx创始人徐明星。 知情人士表示,徐明星被带走协助调查的真正原因与欧科集团去年在香港借壳上市有关。 当时,一笔买壳的钱是从山西的一个地下钱庄借来的。 目前,该银行已被警方立案调查。
日前,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审。 新的亮点之一包括将一些严重犯罪行为明确为犯罪后的“自我洗钱”。 可见,草案二审重点是加大对相关金融犯罪的处罚力度。
草案二审稿对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一些严重犯罪行为后的“自我洗钱”明确为犯罪。 同时完善相关洗钱行为手段,增加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的地下钱庄数量。 经过上述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了所有犯罪,“自我洗钱”也可以单独定罪。 为有关部门有效防范和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由于官方尚未公布此案的进一步细节,徐明星配合公安调查是否是因为洗钱,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不过,无论是全球最大加密货币期货交易所CTO因反洗钱被捕,还是今年币圈冻卡风潮愈演愈烈,反洗钱工作都是数字货币合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交流。 最重要的事情。 此外,反洗钱本身具有国际性、全球性特征,无论注册地在何地,都无法回避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数字货币交易所反洗钱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履行反洗钱义务有何思路?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数字货币交易所反洗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依据。 同时,结合现有立法和实践,分析数字货币交易所开展反洗钱合规工作的思路。
洗钱犯罪与反洗钱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一、洗钱犯罪的定义
在讨论反洗钱义务时,有必要明确我国洗钱的定义。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犯罪”是指已知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财务欺诈。 非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是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形式上合法的行为。
具体包括提供资本账户,或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证券,或协助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协助将资金汇出境外,或以其他方式掩饰或掩饰。隐瞒犯罪收益以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洗钱活动很容易掩盖上游犯罪行为,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它们还可能为下游犯罪提供进一步的财政支持,并鼓励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同时,也不遵循资金流向最赚钱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 、破坏资源合理配置,客观上干扰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还会造成资金流动不正常,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①]
有鉴于此,我国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麻醉品管制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 2007年颁布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严厉打击洗钱活动。
二、我国现行反洗钱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是指防止包庇、包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公共利益的犯罪等。规范金融管理秩序,打击各种手段的金融犯罪。 洗钱活动涉及诈骗等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来源和性质,依照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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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洗钱犯罪是当前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各国都通过制定反洗钱法律制度、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和反洗钱手段来打击洗钱活动。洗钱工作机制。 从各国反洗钱经验来看,金融机构最容易被洗钱者利用。 因此,各国普遍将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上,通过立法确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责任和义务,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是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金融交易法律制度,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信息,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名制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针对个人存款账户,并借鉴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等地区反洗钱经验,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大额可疑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反洗钱三项规定。
三部反洗钱法规中,《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包括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义务和建立组织结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义务以及保存交易。 记录义务等; 《大额、可疑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是支撑基本制度的两大重要支柱金融机构反洗钱要求,分别规范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部反洗钱法规是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共同构建了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
数字货币交易所有反洗钱义务
1.数字货币交易所本质上是金融机构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标准》从宏观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标准,明确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具体构成。 《规范》第七类是交易结算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
其次,数字货币交易所本质上符合金融机构的特点。
一方面,交易所承担交易支付、监管机构、结算等多重职责; 另一方面,数字货币交易所也扮演了证券交易所的角色,使ICO(首次代币发行)成为可能; 不仅如此,交易期货和理财的所有功能都等同于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属性。
2、数字货币交易所运营过程中存在洗钱风险
加密数字货币本质上是匿名的、不受监管的、跨国的。 再加上其安全性,受到很多人的青睐。 众所周知,数字货币最早流行于跨境交易和黑市交易,比如毒品交易、跨境洗钱等。 同时,由于其作为虚拟资产的特性,也逐渐获得了市场的认可,并具有稳定的价值。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它作为规避金融监管或避税的工具。
很多数字货币交易所提供法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直接交易,存在资金来源非法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数字货币交易所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体系尚不完善,这可能为洗钱者提供可乘之机,导致数字货币交易所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者。 的工具。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ICO一般接受数字货币或其他虚拟数字货币形式的投资,并通过投放市场实现法币兑换,可能存在洗钱风险。
三、数字货币交易所应履行反洗钱义务
我国反洗钱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依法采取预防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留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还要求,接受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管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识别可疑交易,协助、配合司法机关查处反洗钱活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打击洗钱活动。 不得从事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数字货币交易所本质上具有金融机构属性,其运营存在洗钱风险,应履行反洗钱义务。 对于交易所来说,数字货币交易所是通过数字货币洗钱并最终获得法定货币的关键节点。 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为防控和打击数字货币的使用提供了基础。 货币兑换上的洗钱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可操作性。 一方面,通过数字货币交易所将数字货币与法币进行兑换进行洗钱是目前数字货币洗钱的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通过对数字货币交易所有针对性地施加反洗钱义务进行防控。 洗钱风险是现实的、可操作的。 因此,现阶段数字货币反洗钱应重点加强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反洗钱工作,这也体现在各国陆续出台的反洗钱措施中。
在我国,早在2016年,央行就多次约谈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相关负责人,了解平台运营情况,提醒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 督促平台针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并进行相应的清理整顿。
我国香港于2018年11月1日发布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可能监管的概念框架》,在这个监管概念框架中,是以“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为基础的。 以“分子资金”为题,详细讨论了数字货币交易所在受到监管的情况下如何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方面实现合规,包括获取充分的客户信息、严格的账户要求、更严格的客户审查和持续监控程序、建立有效的制度、定期审查等。具体请参见 Chain Law团队之前解读香港证监会《数字货币交易所监管概念框架》的文章
数字货币交易所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犯罪欺诈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收入应当被掩盖或者隐匿。 就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资本账户;
(2)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和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划转;
(四)协助将资金汇出境外;
(五)以其他方式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来源、性质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没收犯罪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少于洗钱金额的5%但不超过20%;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民事责任
在国内相关判决[(2016)黑民终274号]中,法院认为,由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未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未经核实,对其账户进行充值。用户的身份。 、对用户账户异常交易行为视而不见,其违法行为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冷漠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作用,导致受害人的钱财被挥霍而无法追回。 对此,数字货币交易所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造成受害人无法挽回的损失。 ”
由此可见,如果数字货币交易所未能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未进行反洗钱合规审查,其违规行为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导致数字货币交易所未能及时开展反洗钱交易。受害人的钱款无法追回,法院可认定交易运营公司存在过错,平台被判定承担不可挽回的损失。 涉嫌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职责
一、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未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者指定内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严重行为之一的-从事洗钱工作,或未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反洗钱法)
2.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身份不明的交易客户或为客户开放交易。 设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五年。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金融机构有上述行为,造成洗钱后果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美好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反洗钱行政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撤销其资格或者资格。 禁止从事相关金融行业工作。 (反洗钱法)
三、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建议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取消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禁止其从事相关金融行业;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数字货币交易所开展反洗钱合规工作的思路
一、反洗钱合规应注意的原则
1、合法、审慎原则。 一方面,由于交易所日常运营中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混杂在一起,真假难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打击。 - 由于竞争压力而承担的洗钱义务。 另一方面,我国相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但交易所在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了解相应的客户信息。 ,有时还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进行调查,这让客户担心自己的权利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为此,《反洗钱条例》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纵容不必要的交易,这是合法、审慎的原则。
2、保密原则。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反洗钱信息应当保密,可疑交易报告等信息应当仅在打击洗钱活动必要的范围内知晓。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通知客户和其他人员涉嫌可疑交易的情况,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客户信息。 为此,《反洗钱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保密原则,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向客户泄露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人员。 《反洗钱条例》的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保护客户隐私权的义务不同。
3、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配合的原则。 一方面,由于洗钱活动的复杂性和打击洗钱活动的艰巨性,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取得积极成效。 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工作只是打击洗钱活动的第一步。 处理洗钱活动可能涉及多个部门。 为此,《反洗钱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配合的原则,即“金融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依法打击洗钱活动,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有权查询、冻结的部门、权限及相关程序。 ,并扣除资金。 金融机构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反洗钱工作,涉及犯罪嫌疑人账户查询、冻结、扣划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协助查询、冻结和扣除。” 根据该规定,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查询要求,将企业或者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等存款信息通报主管机关的行为。主管部门。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主管部门的冻结要求,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取其存款账户内全部或者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除和划转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主管部门的扣除要求,将单位或者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存款资金全部或者部分划转到指定账户的行为。 此外,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法律规定,依法配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的配合。
1、制定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确立组织义务
一方面,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有效监管核心原则》规定,拥有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是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条件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2月1日发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将金融机构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列为审慎性的必要条件之一。 另一方面,有效完成繁重、复杂的反洗钱工作,还需要金融机构结合实际制定系统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新的反洗钱工作机制。机构或者将其现有机构指定为反洗钱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 为此,《反洗钱条例》要求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照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监督。 监督检查本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2.了解客户义务
“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打击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如果没有技术和机构的支持以有效获取客户信息,识别和报告大型和可疑的交易是不可能的任务,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将成为城堡。
所谓的“知道您的客户”意味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他们进行交易时,金融机构应根据官方或其他可靠的识别信息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 “知道您的客户”政策特别强调了金融机构首次与客户进行交易时,了解客户的身份的重要性。 为此,“反洗钱法规”建立了金融机构的“知道您的客户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注册系统并审查该机构处理存款,和解和其他客户身份的身份企业。 它还强调,金融机构不得将其身份作为向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存款,和解和其他服务,并且不得为客户开设匿名帐户或化名帐户。 “反洗钱法规”进一步阐明了金融机构在开设存款帐户,处理和其他服务的个人以及处理账户开设,存款,和解和其他服务的法规,该法规在企业客户的要求中应遵守。了解您的客户“义务。 建立客户识别系统。 客户识别的要求应渗透到各种业务流程和运营中,以便可以更好地将客户识别系统与业务操作程序集成在一起。 客户识别系统应阐明相关的识别要求,方法,程序和措施,特别是包括初始识别,连续识别和重新识别不同业务类别中客户身份的要求。 例如,用户必须上传ID卡的正面和背面的照片,以及一天中的时间以及平台或面部识别的名称。 当客户转移货币或交换法定货币,视频验证或现场验证用于大价值交易时,需要实现身份验证。 根据反洗钱法规确定大量的确定。
对于个人客户,根据“针对个人存款帐户的实际名称系统”第7条数字和其他信息。 确定个人客户身份的最重要文件是居民身份证。 此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有效的身份文件来识别它,例如军事身份文件,武装警察身份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身份文件,边境入境和出口通行证,护照等。
对于企业客户,“银行帐户管理措施”,“国内外汇帐户管理法规”和“海外外汇帐户管理法规”都规定了开设企业客户帐户的类型和程序。 金融机构必须为企业客户开设帐户。 在注册相关帐户时,我们将严格执行上述法规,并审查和保留企业客户的“企业合法人员业务许可”和其他相关支持文件的副本。 金融机构采用上述措施来了解其客户。 考虑到我国家金融机构的当前审查能力,金融机构必须仅对客户身份进行正式审查,因此使用诸如“审查”和“检查”之类的词来代替“验证”和“确认”和“确认”。 。
此外,“外汇报告措施”规定,金融机构在开展外汇业务时应了解其客户。 主要内容包括:开设客户外汇帐户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相关的国家法规,并且不得为客户开设匿名外汇帐户或清楚使用假名。 开设外汇帐户。 处理外汇业务时,必须验证实际身份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负责法律代表或负责人的名称,身份证及其号码,支持开设帐户的文档欧意交易所,组织代码,居住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和主要基金交易对象。 ,该帐户的每日平均收据和付款以及其他信息,以及个人银行帐户存款人的名称,身份证和号码,地址和其他信息。
3.报告大型金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义务
报告大型交易和可疑交易是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重要措施,并且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责任的主要方面之一。 金融机构应建立一个有效的监控系统,以检测“黑钱”尝试或首次进入金融系统时,并迅速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他们可以采取措施来打击洗钱活动。 从国际对洗钱活动的经验来看 - 洗钱工作。
为此,反洗钱法规已建立了两个用于大型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系统。 大价值交易报告系统是指一个系统,该系统需要所有交易,而付款金额高于指定金额,无论是否异常。 可疑交易报告系统是指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指标,或者怀疑进行进行的客户资金时,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政府报告。与他们的交易可能来自犯罪活动。
4.建立与反洗钱调查和机密系统合作的系统
首先,建立一个与反洗钱调查合作的系统。 与反洗钱调查合作是指金融机构与外部监管机构合作在进行反洗钱调查的行为,并如实提供相关的客户信息和交易状态。 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反洗钱调查合作的系统,并阐明组织管理,工作流程,保密法规,数据存储和其他方面。 第二个是建立反洗钱的保密系统。 反洗钱工作是机密的,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应保密,以报告可疑交易以及与外部监管机构的合作,以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其他相关的反货币洗钱工作。 反洗钱机密性系统应阐明相关要求,例如机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文档和材料的存储,泄漏的处理以及机密责任系统。
5.记录保存义务
对于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留系统,以发现,跟踪并最终惩罚洗钱犯罪是至关重要的。 在制定该系统时,金融机构应阐明特定的要求,例如保留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内容,周期和方法。 一方面,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洗钱活动,大型和可疑交易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不是一次性的任务。 可疑交易需要长期监控; 另一方面,司法部对洗钱的监督调查和证据收集也需要基于金融交易记录。 为此,反洗钱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客户的帐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帐户信息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注册的单个客户的名称,ID号,地址和其他信息,以验证客户在客户打开帐户时的身份。 帐户信息的保留期从取消帐户的日期开始。 至少5年; 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存入或通过帐户中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目的地,撤回资金的方法等。客户交易记录的保留期应从交易期间至少5年。从日期。
6.加强反洗钱教育和培训
反洗钱工作在我国家的金融机构系统中相对较晚,并且对金融机构的员工仍然相对陌生。 为了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中表现出色okx,有必要有效地加强教育和培训,尤其是为了加强关键职位的中级和高级经理和商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相关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和熟练的反洗钱技巧。
为此,“反洗钱法规”澄清说,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种金融机构必须承担宣传,教育和培训的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与公共安全部门的协调和沟通,选择了典型案件,并编制了培训材料,以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教育和培训条件。 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专注于针对反洗钱主管和一线员工的教育和培训。 员工必须真正掌握有关反洗钱操作程序的知识,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以及适当的处理,并熟悉相关的反货币洗钱法规和反货币洗钱法规。 洗钱操作程序,以及检测和处理可疑交易的措施。
必须提到的是,尽管数字货币交易所作为新事物,与传统金融机构有相似之处,但差异也很明显。 传统金融机构的一些反洗钱措施可以应用于数字货币交易所,但是由于其独特的特征,相应的反洗钱法规还需要具体的问题,具体的分析和特定的回应。 例如,香港证券和期货委员会先前发布的概念监管框架提到:“所有合法货币交易只能通过以客户名义在香港的授权金融机构开设的指定银行帐户为客户的帐户进行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银行。 提取并存入”。
参考:
[1]张金:“反洗钱知识手册”,湖北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2]福丹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 - 安妮·货币洗钱知识,/.php?did = 20402。
[3]请参阅张洪迪(Li de),张洪迪(Zhang ):“金融业务中的洗钱和反洗钱洗钱”,《中国人民公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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