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数字货币交易、量化交易之法律风险分析与建议

qer1232024-02-25 00:10:02140

——“火币”运营分析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刘磊律师

1、经营主体的法律风险

非法经营且缺乏相应经营资质

据了解:目前国内工商局尚未授权我们营业执照中存在“数字货币开发与交易”等相关牌照。 这也是“94公告”第三条第二款的本意。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第三条第二款:“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代理商,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和手机APP,责令网信部门将该手机APP从应用商店下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实践中,“火币”、“OK”、“比特”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如何绕过监管、合规监管?

以“火币”为例:火币网隶属于“火币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海外公司,前身为“同程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2016年11月21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火币通过借壳上市的方式完成了“数字货币交易”业务融入上市公司壳体的过程。

2019年9月10日,香港上市公司同程控股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建议将公司英文名称“ ”变更为“火币”,中文名称“同程控股有限公司”变更。 变更为“火币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并任命李林为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即日起生效。股票代码:火币科技(01611.HK)。

币圈的朋友都知道,“火币”的实际控制人是李林,公司在北京。 李林也是一位传奇人物:火币创始人兼董事长; 毕业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后加入; 2013年,公司获得真格基金和天使投资人戴志康的天使投资,2014年获得红杉资本数千万美元的A轮投资。 2019年10月28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19胡润80后白手起家富豪榜》,李林以75亿元排名第15位。

那么,李林是如何让“火币网”在国内合法化运营的呢?

首先,我们查到火币旗下的“火币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拥有合法的数字货币运营资质。 这就是为什么大家都喜欢在开曼、维尔京群岛等海外注册公司。 原因是在海外这些地方可以很容易获得各种合法资格。 随后,这家属于维尔京群岛的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从上市公司相关披露文件中获悉,“火币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为分别是“火币和Gate”。 通过这两家公司,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自然是李林。

那么,我们来看看李林在北京注册的国内企业——“北京火币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路11号天心亮29B号楼3-7层1部分酒店301。你会发现这家企业完全符合我国的法律,因为这家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设计、制作、代理、广告;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互联网信息服务; 从事网络文化活动。 李林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70.52%的股份。

总结:

(一)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在我国法律上不被允许,但在开曼、维尔京群岛等地可以合法授权运营;

(2)李林通过在境外注册公司获得合法的数字货币交易运营资格,再通过境内公司控制该合格公司,最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综上:对于需要绕过数字货币交易资质发放的境内公司,通常的操作是:1、将境内公司注册为科技公司; 2、设立与数字货币交易、数字货币基金、量化交易等相关的境外公司; 3.然后境内公司控制境外公司。

(三)问题是:如果境外公司实际营业地点在中国,或者控股公司与境外公司共同经营,是否涉嫌规避“94禁令”,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值得进一步研究!

据了解,现实中国内运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企业以及量化交易公司、数字货币基金、数字货币矿场、数字货币融资租赁等新型数字货币金融工具都是通过此类模式进行运营。

22、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

(一)名为“量化交易”实为“资金盘骗局”

法律分析:一旦出现逾期付款,如果集币目的是购买房产、车辆等非经营目的,实际控制人很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否则将被视为不吸烟者; 集资诈骗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不吸则最高刑10年; 不吸、集资诈骗数额超过500万元的,视为数额特别严重。

风险建议:不建议使用投资协议。 应当明确是委托理财协议。 不宜向特定人群晋升,也不宜超过200人红线。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明确。 受托人可以使用“期间套利、期间现货套利、跨期套利”。 在客户明确了解投资​​模式和风险的基础上,进行风险操作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在实践中,所有交易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簿都能够经受验证,避免“借新还旧”等庞氏骗局操作。

(二)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尽管如此,数字货币募资与日常生活中的“私募公募”还是有区别的。 区别在于:“数字货币是否具有中国法律认可的财产属性?” 2018年之前,司法案件中基本引用“94公告”,否认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认定数字货币投资合同、委托合同无效。 但从18年后的案件,特别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例来看,我国司法实践已经开始认可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 再加上央行发币事件,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

因此,进一步分析认为,如果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得到法律认可,那么相应监管部门极有可能将现行的“私募股权”相关监管措施适用于数字货币的募资问题。 毕竟,它们的基本法律原则是相同的。 。

目前可能适用于数字货币融资的私募股权相关监管规定包括: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公众媒体或通过讲座、报告、分析会、通知、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和宣传。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推介私募基金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将不丧失、或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的最低回报okx,包括宣传“预期回报”、“预计回报”、“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保值”、“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字样以及其他可能误导投资者风险判断的词语。

关于私募基金的牌照问题,目前数字货币募资普遍没有牌照,但有风险吗? 我觉得除了非法经营之外,大概率不会有什么问题。 因为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后如果你要求的话,你去申请就可以了。 但目前涉及数字货币募资的广告需要谨慎:尽量不要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对冲”、“保证”、“高收益”、“高收益”等词语。 “无风险”可能会误导投资者做出风险判断。

33、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从“操作者”的角度来看:

民事责任风险主要体现在:我们与投资者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则根据协议:

1、首先明确交易模式、比例分配和交割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出现投资风险,如何尽可能列出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然后提供提示和规避;

3、如果我们违约了,我们应该如何承担责任欧易交易所,如何尽量减少责任,明确责任边界。

44、其他民事法律风险

1、“不可抗力”的法律风险

例如,如果交易所宕机,黑客盗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哪些情况下我们要承担责任,怎样才能避免责任?

2.量化软件故障的法律风险

如果是客观情况,比如服务器问题,造成投资损失,我们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是我们程序员的代码有问题,我们要承担责任吗? 如何弱化或缩小责任范围?

3、商业秘密风险

客户或员工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可以发现我们的商业秘密,以及如何避免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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