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战背景下,我国央行法定数字货币 DC 的法律问题探究

qer1232024-06-24 08:38:3491

蔡仁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抽象的

自2019年美国公司推出Libra以来,数字货币的推出引起了全球金融界和法律界的强烈关注。这种以区块链等最新技术作为底层技术的数字货币,其发行、流通、回收方式与原有的纸质法定货币有着很大的不同,同时又可以替代央行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如支付、定价、价值储存等)。因此,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有很多热点话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在当前中美贸易战的大背景下,我国初步推出了央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有望成为数字世界的“法定货币”。虽然这种货币刚刚推出,但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却已被提上研究日程。因此,本文结合保险法的基本原理,探讨一种新型数字财产保险——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

1.法定数字货币概述

DC/EP的更高理念——数字货币的内涵与分类

数字货币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更高层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技术创新不断拓展。

1.数字货币的内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报告指出,数字货币是价格尺度、价值储存、支付交易等货币职能的数字化形式;国际清算银行(BIS)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化表达,强调通过各方之间的数据交换实现各项货币职能。

2. 数字货币的分类

2018年,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CPMI)提出了货币的概念模型,将数字货币进行分类和定义为:发行机构(央行或非央行)、货币形式(数字或实物)、可用性(受限或不受限制)和实现技术(基于账户或基于代币)。

欧洲央行将数字货币分为三类:一是以虚拟货币为代表的受监管数字货币;二是以电子货币为代表的受监管数字货币;三是加密数字货币。英国央行明确表示,分布式记账技术是数字货币的分类标准,采用分布式记账技术的数字货币即为加密数字货币。

本文以发行主体(央行和非央行)为依据对数字货币进行分类,主要探讨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并结合保险法基本原理欧易交易所,探讨新型数字财产保险——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定数字货币

1. DCEP 的概念及发展历史

早在2015年,国际清算银行下属的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就将法定数字货币定义为加密货币。范一飞在提出央行数字货币CBDC概念后指出,央行法定数字货币主要属于现金(M0)范畴。姚前提出基于账户和钱包的数字货币概念,设计了基于银行账户和数字货币钱包的分层架构,使法定数字货币能够有机融入“央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重用已有的成熟金融基础设施,避免狭义银行的冲击。在国外研究方面,法定数字货币按照是否基于央行账户分为央行数字账户(银行,CBDA)和央行数字货币(CBDC)。

2.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

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研究的权威人士,姚前从价值维度、技术维度、实现维度、应用维度四个维度进行了分析。

对于隐私数字货币问题,姚前对比了隐私数字货币、传统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的属性。他认为,从价值上讲,法定数字货币是信用货币。同时,从技术上讲,他认为DCEP是加密货币。在法定数字货币监管上,利用数字货币“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特点,通过安全、隐私保护技术对相关数据使用权进行管理,确保大数据分析等监管技术发挥作用。同时,从实现上讲,他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是算法货币。

范一飞认为,法定数字货币与目前未来推出的纸币一样,都是以国家公信力为基础的。在法定数字货币的形态上,应注意电子货币抗篡改能力弱、纯数字货币支付体系构建过于复杂的问题。在运行框架上,应尽量遵循“央行—商业银行”的二元模式。法定数字货币有自己独特的竞争力,即融合了私人数字货币的技术与传统数字货币的合理内涵,但法定数字货币的内在价值支撑是不能改变的。

3.DC/EP法定数字货币的特殊性

法定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的货币形态,区别于以往的纸币,具有不可追溯性,且受占有即所有权的规定。法定数字货币往往与个人或某类主体的账户绑定,具有传统纸币的货币化功能,同时又像当今很多商品一样,可以与所有者绑定。这也预示着法定数字货币将有别于传统纸币,可基于其明确的主体特征在其上设置相应的保险,以保障法定数字货币及其账户权益。

作为一种新型货币形态,DC/EP(即法定数字货币)的投资运营必然面临技术风险分散、金融风险分散等一系列问题,保险制度的探索与引入——数字货币保险的研究在不久的将来将具有很高的研究意义和实用价值。

二、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险法分析

作者提出了未来保险的发展趋势——法定数字货币保险,该类保险首先需要在保险法层面进行理论分析和界定。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性质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是一种新型的财产保险,是以法定数字货币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法律关系。法定数字货币本身是一种新型货币,货币被视为财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定数字货币保险以法定数字货币为保险标的。因此,该类保险是指广义的财产保险下的保险问题。

1.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障功能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承保对象应为当事人所拥有的数字货币及相关账户、钱包的合法权益。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承保对象为数字货币持有者的法定数字货币本身及其相关利益。因此,当涉及法定数字货币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害当事人可以通过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以保护这种新型货币权益。

2.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险期限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作为特殊的财产保险,应符合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保险期限可为1年,到期可续保,也可为2至3年,可根据当事人的不同需求,为当事人的数字货币及其账户提供相应期限的保障服务。

3.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好处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是指为投保人提供保障的法律形式,而非牟利手段。保险利益是其保障的对象。对于这种本质上属于财产保险法律关系的保险类型欧易交易所,保险利益既存在于投保时,也存在于理赔时。特别强调,当法定数字货币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享有事故发生时的保险利益。

4. 涉及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危险事故

法定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型货币,依托于已有的电子账户,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危险事故可能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包括手机账户、网银及专用数字货币热钱包等)被盗取、窃取、复制,造成资金损失;二是当事人受到不法分子威胁,泄露法定数字货币账户或热钱包密码,造成资金损失;三是新型数字货币结算体系不成熟或防护不力,造成经济金融损失及相关风险。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补偿法律关系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作为一种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其目的在于当法定数字货币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事先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补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该类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的实现,以法定数字货币因保险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存在为前提,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数字货币在保险期间内未遭受相关损失或者损失程度超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因此,作为财产保险的数字货币保险也具有一次性保险的特征,是对当事人的补偿,而不是给付或返还。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自愿与强制法律关系

由于法定数字货币在国内部分地区刚刚推出,笔者认为,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目前可能兼具自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初期要求强制投保,待市场成熟后转变为以自愿投保为主的保险法律关系形式。

法定数字货币的强制性体现在,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数字货币,其发行体系、支付体系、清算体系等系统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相关用户可能因制度缺陷或系统漏洞而面临一定的资金损失风险。因此,在法定数字货币推广之初,政府很有可能会要求在该类保险中增加一定的强制保险,以分担官方机构承担的系统性、技术性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风险。

但我相信随着法定数字货币大趋势的不断演变和制度的日趋成熟,最初分担系统性运行风险的强制保险或将逐渐退出法定数字货币保险领域。未来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将成为一种绝对自愿、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商业化运作的财产保险。

三、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条款的设计与适用

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法定一般条款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险合同通用条款应设计如下:

1. 当事人条款

数字货币保险合同当事人除需遵守保险合同制度的一般要求外,还需满足数字货币合同保险所要求的特殊条件,具体如下:

(1)投保人

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原则上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及其亲属,即只有数字货币与其账户、钱包等有密切关系的人才有资格投保。作为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其不仅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在订立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时还应对被保险人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即保险利益适用于当事人的数字货币及其账户的相关利益。

(2)被保险人

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以自有数字货币及相关账户、钱包为保险标的的实体,因此该实体具备一定的金融属性——必须拥有相关数字货币及其账户、钱包,还必须满足央行对数字货币使用实体相应的年龄和实体要求。

(3)保险人

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具备特殊的主体资格,不仅要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的保险人资格,其业务范围也必须经过央行等相关机构的特别核准。由于数字货币本身是央行发行的专用法定货币,具有法偿效力,在地位上与人民币纸币等同。因此,此项业务的开展和执行必须经过央行代表的特殊金融机构的审查和批准,确保不存在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的相关原因,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素。

(4)受益人

受益人也是数字货币保险合同中的一类主体,理论上数字货币保险的受益人应该设定为投保人——因为投保人自身数字货币及其账户的安全性、有效性是保险标的,因此赔款原则上应该流向投保人。

2.保险意外险条款

与普通财产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不同,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险事故并不是针对各种自然灾害、不可抗力,而更多的是针对数字货币及账户使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及相关意外因素,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包括手机账户、网银及专用数字货币热钱包等)被盗、被诈骗、被复制造成的财务损失;二是当事人受到不法分子威胁,泄露法定数字货币账户或热钱包密码造成的财务损失;三是因新的数字货币结算体系不成熟或防护不力造成的经济财务损失及相关风险。

随着数字货币及其账户、钱包体系的不断成熟,相信会有更多实际风险问题需要通过数字货币保险来分散风险,其意外条款也会日益丰富。

3. 保险金额条款

由于数字货币保险目前可能处于设计阶段,对其保额的确定方法尚无统一意见,笔者认为采用定额法确定保额较为合适。

其运作模式为分层赔付——对一定数额的数字货币损失实行全额赔付,超过此数额限额的部分,则根据被保险人数字货币账户及钱包中的法定数字货币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保费和保险金。定额保险的方式更有利于当事人形成稳定的预期,降低通过系统漏洞或人为操作变相获取高额保险收益的可能性。一方面满足了发行人与公众共担风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道德风险事件的发生。

4.保险期间条款

如前所述,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目前可能兼具自愿与强制两种法律关系特征——初期以强制保险为主,到期后则转变为以自愿保险为主的保险法律关系形态。作为初期的强制保险,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险期限可能由央行等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当法定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等相关制度更加成熟、市场转向自愿保险时,可参照普通财产保险,以一年或其他时间段作为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保险期限。或待市场成熟后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特别条款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除了应当具备所有保险合同都应具备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具备以下特殊条款:

1. 不可抗辩条款

对于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不可抗辩条款,笔者认为,应当部分借鉴人身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即自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成立或者续保之日起,经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后,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不可抗辩。

不可争议条款也指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基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和情况的义务。而且法定数字货币保险作为具有一定金融政策性的特殊保险,也应按照保障公众权益、稳定公众预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保险宗旨进行设置。

2. 恢复条款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效力恢复条款的主要内容是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无效后,依法恢复法定数字货币保险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

如果一开始就把法定数字货币保险设立为强制保险,那么很可能不会有任何恢复的可能性。

法定数字货币保险若成为自愿性合同,则将以常见的财产保险合同为准,这些合同多为1年期或其他相关期限合同。但问题在于,法定数字货币账户与银行账户一样,存在时间较长,难免会出现投保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的情况。此时,若投保人需要继续寻求保险保障,申请复效比重新签订合同对投保人更有利,也更有利于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公众对数字货币及账户安全的期待也会更高。

四、展望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未来

目前,央行法定数字货币正在逐步出台,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定数字货币将和人民币纸币一样,在国家生活和运行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时代命题也亟待法治的回应。

本文基于法定数字货币、账户钱包以及相应的支付清算系统处于实际操作初期的实际情况,探讨一种新型保险——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必要性及法律设计。笔者认为,法定数字货币保险的设立,可以有效促进制度、技术等相关风险的转移,缓解金融监管部门的压力,同时促进社会公众和法人机构积极使用法定数字货币,提高风险化解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预期,最终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全面推广应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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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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