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94公告)(94)

qer1232024-05-22 16:12:0059

回答: 不是真的!

我们来逐条解读“94公告”:

“94公告”全称——《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告》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

第 1 条:“1. 准确理解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本文旨在揭露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和犯罪活动。

显然:本文与买卖数字货币无关。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本文旨在强调,不能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这里我们区分买卖数字货币。 这里,公安机关很容易理解为“禁止个人买卖数字货币”,但实际上他们是在禁止数字货币的发行,即ICO融资。

第三条:“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该条旨在要求“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数字货币交易所)不得从事法币、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与数字货币的买卖无关。

违反本条款的后果是:金融管理部门将要求电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和手机APP,要求网信部门从应用程序商店下架该手机APP,并责令电信部门停止使用该手机APP。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这说明,即使违反该条款开设交易所,也与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无关。

第四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业务”

本条监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数字货币买卖无关。

第五条:“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的风险和危害。”

只有本条款才能解释为规范数字货币买卖的条款。 该条款还补充道:“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投资者谨慎,不要上当受骗。”

一是代币发行融资,是指境内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虚拟货币”;

代币交易是指境内融资主体发行代币后,法币与代币、其他“虚拟货币”与代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其次,根据第五条,投资者使用法币购买境内融资主体非法出售的代币,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不禁止私人购买非法出售的代币。

最后,如果投资者购买的是主流数字货币欧易交易所,如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不属于“境内金融主体非法出售的代币”,根据本条规定,不会涉及这种情况。

第六条:“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本文与数字货币交易无关。

综上可见,私人购买境内机构非法出售的代币需要自行承担风险。 当个人购买非境内机构非法出售的代币,如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时,法律法规不会进行任何干预。

实践中,公安机关之所以冻结数字货币交易中卖家的收款银行账户,甚至扣押数字货币卖家,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发现数字货币卖家收受了“非法资金”。 ”并同时以数字货币支付相同的价格。 或者不愿意承认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okx,进而认为数字货币的销售者涉嫌“非法资金”来源犯罪,或者帮助犯罪分子出售赃款,即“掩盖、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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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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