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事件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货币,进而更清楚地了解数字货币。
准确界定货币的本质对于认清数字货币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学术界关于货币本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商品货币论”(或“交易货币论”)和“债务货币论”。
我们先看前者。 主流经济学教科书普遍使用“商品货币论”这一术语。 由于实物交换的不便和低效,为了促进交换的发展,人们的交往需要货币作为媒介。 因此,牲畜、烟草、皮革、金、银、铜、铁、钻石等商品作为交换媒介应运而生。 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意交易所,实物货币让位于纸币,然后是银行货币或支票凭证。 一般来说,我们对货币的描述包括价值规模、流通手段、储存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等功能。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发现金银具有可携带、可分割、价值稳定的特点,从而成为一定时期最重要的商品货币; 当经济规模和信用创新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便利交易、提高市场效率,货币转化为更简单、更抽象的形式。 同时,由于货币质量和货币数量等问题,政府逐渐垄断了可兑换和不可兑换货币的发行欧意交易所,为央行控制货币供应量奠定了基础。
然而,“商品货币论”中难以解释的问题是:既然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应该具有一定的价值,那么为什么几乎没有价值的纸币能够广泛流通呢? 此外,“商品货币论”因缺乏确凿的历史记载而受到质疑。
看看后者。 “债务货币论”根据货币起源的相关记录质疑货币作为特殊商品的交易便利性,认为货币是债务关系的反映和衡量。 有学者认为,金钱可以换取商品,商品也可以换取金钱。 然而,商品不能直接换取商品,因此他们推论货币不能成为商品。 《债务货币论》经常引用一些有历史记载的例子来说明“货币源于债务的表现和流通”,即货币作为债务的表现形式,包含着原债务人的承诺或义务,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存在的。货币持有者。 文字象征着可以实现的特定权利。
当然,“债务货币论”也存在难以解释的问题。 首先,由于货币只是一种债务关系的象征,当人们普遍信任初始债务人时,货币才会发挥记账和还款功能,因此人们应该将同数量的货币与同一初始债务人发行的不同货币视为同等。 债务数额,但实际上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格雷欣定律”。 要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回到货币材料的价值差异。 其次,货币起源的例子比较杂乱,有些例子很难用同样的理论来解释。
一般来说,“商品货币论”可以成功地解释具有一定价值的货币的物理形式,而“债务货币论”可以成功地解释没有任何价值的货币的符号形式。 两者或许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揭示货币的本质。 的本质。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货币的本质是人们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或一致同意的用于衡量经济交易数量的规则或方法的代表,并具有索取未来价值的权利,即被公众普遍接受。 这种表征的具体形态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是由制度和技术共同决定的。 这包含三层含义:一是货币是一种经济交易规则或方式的代表,其形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符号; 第二,这个规则或方法及其代表形式被人们所认可,这种认可可以是非正式制度中的约定,也可以是正式制度中的法律规定; 第三,参与者的范围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个范围主要由达成共识的制度成本决定。
在市场经济中,人们随时都要与陌生人发生经济关系,也需要积极开拓新的市场。 当交易范围扩大到信息不对称风险难以忽视、人们难以掌握经济实体真实的信用风险时,毫无价值的符号或物品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真正的货币。
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对数字货币本质的清晰认识,以及判断所谓数字货币是否具有货币性质和功能的依据。
那么,Libra(Diem)这种私人数字货币能称为货币吗? 通过分析其目前披露的运行机制和技术原理,再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货币的本质和功能,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它基本上具有货币的本质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存储手段、具有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等主要功能,但在货币的技术共识、规则共识、安全共识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尤其是它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还难以预测。
从这个角度来看,将拟议中的数字货币计划变为现实还存在许多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信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不同形式的数字货币纷纷涌现,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此,世界主要国家和经济体已就数字货币的合法化发展达成共识。
在此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加快数字货币探索,积极应对民间数字货币出现带来的挑战。 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稳步推进数字货币的研发,逐步完善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程序和功能; 第二,基于央行的数字货币技术,以及与我国经济的密切合作,设计多国区域性数字货币,组成数字货币联盟,优先使用区域性数字货币; 三是积极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组织数字货币监管规则的制定,并力争在其中发挥更大作用。 效果很好。
(作者何德旭、苗文龙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战略研究所所长、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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