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货币监管政策演变:从比特币风险防范到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

qer1232025-01-22 09:22:544

数字货币(或“虚拟货币”)的监管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全拒绝或完全接受数字货币的国家很少见。我国对数字货币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对于数字货币可能带来的社会和经济风险始终保持较高警惕。有学者认为,90%以上的数字货币项目存在问题,在高额经济利益的刺激下,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

从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直至2019年许多监管机构都对数字货币颁布了严格的监管规定。 “严打”表明国家对数字代币监管始终保持严格立场。 2020年10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代币、数字代币。”

但上述《通知》和《公告》并不完全禁止个人持有和交易数字货币。它们仅规定非法持有、纳税和其他犯罪情况。可见,我国数字货币监管亟待完善。

不仅如此,虚拟货币还具有高信息化、高流通性、交易隐蔽性等特点,这使得虚拟货币成为“毒品交易”、“洗钱”等违法犯罪的载体。肇事者依靠的是虚拟货币监管的失误。认知和运气,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之路。

目录

■ 1. 大数据分析报告

■ 2. 类似犯罪的定义

1. 禁止吸烟和传销

2. 严禁吸筹诈骗

3. 欺诈和集资欺诈和合同欺诈

4. 盗窃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 3.虚拟货币犯罪的防御要点

一、虚拟货币犯罪的主从理论

2.关于受害人伤害的问题

三、犯罪数额的确定问题

4. 单纯替他人“投机”的行为

■ 4. 法院的态度

一、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2、虚拟货币交易违法行为的防御

大数据分析

报告

一、案例数量及趋势

虚拟货币犯罪的发生因地区而异。排名前五位的省份分别为浙江、河南、湖南、广东、江苏。其中,浙江省不仅排名第一,而且与后面的省份还有明显差距。 2018年以来,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呈指数级增长。未来,虚拟货币犯罪或将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犯罪类型。

2. 可能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

涉及虚拟货币的诉讼案件主要是民事纠纷。 “微科先贤”、“北大魔术”网站共检索刑事案件389件。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嫌欺诈,最终因欺诈而被关闭。 % 接近 50%。

此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集资诈骗”分别占比21%、11%、8%。与此同时,“盗窃罪”、“洗钱罪”、“组织传销罪”等犯罪行为也频频出现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审理案件中。

类似收费

定义

1.非吸吮&传销

在虚拟货币犯罪中,虚构事实、谎称“高回报”吸引社会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不吸”)的例子不少。根据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挖矿奖励、比例释放),存在吸引新投资者获取奖励的制度,涉嫌非法传销。由此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传销罪的争议。

对此,审判数据显示,单纯吸引新用户获取下线奖励(包括多级、不同程度的下线),不会被认定为非法传销(参考案号(2020)川3401刑一字第3401号)。行初73号),法院认为:非法传销罪要求在晋升过程中形成明确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这种领导关系并不体现在虚拟货币的奖励水平上,而是体现在实际控制、分工等事实行为上(参考案号(2019)湘01刑事判决第1619号)。

2、严禁吸金、集资诈骗

不吸与集资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是否存在主观占有目的。在虚拟货币犯罪中,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明知受害人的资金不会进入交易市场。大数据分析显示,资金正常进入交易市场时,均被判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本案中,虽然受害人的损失进入了其他投资者(包括行为人)的腰包,但该行为是通过正常的交易市场实现的。反之,如果资金未进入交易市场、真正参与投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行为人是否有后台操纵交易。本案中,即使受害人的资金全部进入交易市场,但该交易市场实际上是行为人虚构的或者可以由其后台操作(利用后台资金控制价值的行为),满足以下构成要件:诈骗罪,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参见案号(2020)粤兴终第623号、(2020)粤兴终第1366号刑事判决书)。

3、行为人是否截留了资金,即受害人的资金尚未完全进入交易市场。在实际案件中,犯罪者通过在虚拟货币交易后台批量(按比例)释放受害人的资金来截获受害者的资金。其行为表现为服务器维护、系统提现困难等,导致虚拟货币根本无法达到预期。利润甚至大幅下降。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就会以集资诈骗罪被定罪。

4、集资诈骗、不吸引等特殊情况。虚拟货币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生成的特殊数字代码,虚拟货币犯罪的必要载体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一些虚拟货币犯罪是由于区块链技术和构建虚拟货币的核心价值源自国外,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安装在中国,中外公司合作共同推广虚拟货币。

因此,在虚拟货币犯罪的实际案件中,会存在“投资行为-外国公司-实际公司”的三方法律关系,即实际诈骗行为源于外国公司,境内公司作为吸收存款后的“替罪羊”。此类案件中,虽然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往往仅认定境内公司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非境内公司的知识和利润达到一定水平,否则也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3. 欺诈和集资欺诈和合同欺诈

根据诈骗手段的不同,虚拟货币诈骗分为诈骗、集资诈骗和合同诈骗。这三种情况都是严重的诈骗行为,而在虚拟货币层面,这三种犯罪又以不同的方式呈现。

诈骗罪一般体现在:影响被害人的投资行为。首先,犯罪者将自己包装成“投资老师”、“货币精英”等,在拉拢受害人并获得信任后,频繁诱导受害人采用非常规操作平仓或加仓,导致爆仓,为受害人赚取收益'资金。交易费用和损失佣金等

集资诈骗一般具有以下特点:行为人直接控制受害人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往往在受害人的资金进入交易市场之前就完成了对受害人资金的占有。

合同诈骗一般体现为:行为人声称自己是受托人“代买、代投资、代运营”,以了解内部信息、挖矿比例、释放比例等。 .、与受害人签订购买或委托合同,并代表受害人进行投资。虚拟货币最终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参见(2020)粤0303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

4.盗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对于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学界和审判实践尚无明确结论。在实际案件中,这两种犯罪都曾出现过。按照“盗窃信用卡并提取现金”的类比,你应该被指控为盗窃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你利用虚拟货币账户的漏洞窃取虚拟货币,就应该以盗窃罪定罪。 。但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区块链技术生成的特殊数字代码),国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交易价值等,根据其性质来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似乎更为合理。自然。迄今为止,这一纠纷仍未解决。

之所以性质认定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不同法院对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认定不同。一方面特别强调行为者“修改账户数据”,另一方面则重点关注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属性。

加密货币犯罪

防御要点

一、虚拟货币犯罪的主从理论

根据大数据分析结果,将根据违法所得份额、交易情况和水平、对外宣传、银行流水单、受害人陈述等来划分虚拟货币犯罪的主犯和共犯,但主要依据其获利情况来自犯罪。 ,影响力和水平是次要因素。如果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只“出现”一次(包括线上和线下),甚至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其组织参与虚拟货币推广,他也会被认定为案件的主犯,因为他无法解释其账户中出现的巨额收入(参考案号(2020)粤刑第623号)。任何人在犯罪过程中宣传虚拟货币投资并处理每一笔交易,只要没有额外利润,就会被视为从犯,甚至可能会被判处缓刑。参考案号(2019)浙0382刑初1155号、(2020)渝0105刑408号。因此,确定主犯和从犯,应根据其实际获利情况分析判断犯罪的严重程度,而不是而不是分析他们的实际犯罪状况。

2. 关于受害人受害情况的问题

在诈骗罪中,受害人对自己手中的资金有充分的控制权。施暴者自诩的“投资老师”或“货币精英”身份是否足以让受害人放弃对手中资金的占有?如果行为人建议受害人以正常方式投资欧意交易所,但实际上因操作不当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失,是否也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需要区分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诈骗行为受害人的损失根据行为人的盈利模式、建议方式、影响程度、是否主张盈利并赔偿损失等因素来确定。

3. 犯罪数额的确定

犯罪数额的认定是虚拟货币犯罪中的一个争议点和难点。一般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将所有报告的受害人和实际受伤人员的损失总和相加,即为犯罪总额。这种计算方法非常复杂,无法准确计算出所有损失。二是直接计算所有违法犯罪所得(即该期间所有公司账户)作为犯罪总额。但在非绑架犯罪中,可能会出现公司或个人没有盈利、净利润为0的情况,无法计算整个犯罪金额。

为了避免这两种情况,检察官往往会从多个角度收集大量证据,并从多个层面计算犯罪的非法收入。不过,根据犯罪数量得出的结论,也给了辩护律师一定的辩护空间。 。例如,在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询问受害人因自身经营而遭受的损失是否应当扣除、是否应当从犯罪份额中扣除部分利润、保全等问题入手减轻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数字货币交易的记录和汇总。金额的确定。

4、为他人“炒币”牟利的行为

虚拟货币运营公司往往以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对于单纯“炒币”为他人获取奖励的行为,只要没有对预期利润、保证利润和赔偿等作出承诺和扩大,一般不会以虚拟货币犯罪论处,而情节很特别。严重的话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单纯为他人“炒币”的行为与诈骗罪中为他人提供建议的行为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如有重复获利或者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法庭

方式

1、虚拟货币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但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

“EOS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是互联网的产物,依托互联网而存在。虽然我国不承认其货币属性,认为其不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是世界上的货币。真正意义上,它的交易作为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行,因为普通人有自由参与的风险自担,而且它是可兑换的,可以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兑换成实际货币,所以应该属于范围受刑法保护的财产。”——(2020)陕西03兴中96号刑事判决书

2、以虚拟货币为争议标的的案件中,如果以虚拟货币平台或者虚拟货币交易行为违法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代币本身具有价值,代币平台每天都会公布交易价格。因此,原审采用犯罪时涉案的以太坊币和EOS币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本案的犯罪金额。” ” ——(2020)陕03刑刑终刑第96号

通过数据归纳和分析,数字货币复杂的风险仍需要强有力的防范和治理措施。然而,由于数字货币的技术和业务持续处于复杂的变化和发展过程中,对于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司法机关来说都是一个难题。一个严峻的挑战。

区块链法律规则和政策背后的国家战略思维和风险防控需求不断增加,这也将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产生持久影响。未来okx,虚拟货币法律风险将成为国家金融体系犯罪之一。大焦点。辩护律师应认真总结此类犯罪的特点,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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