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虚拟货币挣差价的“OTC商家”真的能被认定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吗?

qer1232024-02-23 15:44:02148

2021年2月23日,正月十二欧意交易所,我们接到多起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电话,要求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仔细一看,嫌疑人都是在“虚拟货币交易所”做“法币和代币兑换”的商户。 因收受赃款,被外地公安机关带走拘留。 其中两人已被捕。 涉嫌犯罪行为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

正月十二到二十的八天里,我带着助理去了安徽、广东、甘肃等地,与多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商讨虚拟货币场外交易是否可以“救助”。 以“信仰”或“隐瞒”罪名起诉嫌疑人?

(一)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虚拟货币场外交易”?

在我看来:“虚拟货币OTC交易”就是“中间商赚取差价”,低价收取卖家的币,然后高价卖给买家。

我们登录“某虚拟货币兑换网站”如下图:

我们可以看到:

1. 点击“购买”链接(即OTC商家向您出售币)。 我们发现至少有 40 个页面、数百个商家在出售 USDT; 购买单价为6.56元至7.23元;

2、同样,当我们点击“出售”(即OTC商家向您买币)链接时,我们发现至少有60个页面、数百个商家在购买 USDT; 售单价6.57-5.76元;

(USDT)是公司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推出的代币美元(以下简称USDT)。 1 USDT = 1 美元。 用户可以随时使用USDT和USD进行1:1兑换——类似于:在赌博场所用作投注的替代品,在赌场中用来代表现金,一般设计为类似于硬币的圆形筹码。

例如,某赌场筹码的官方价格是7元一张。 然而,当你到赌场取现金并与中介兑换时,中介会以7.1元一张的价格为你兑换。 然而,如果你赚钱了,想要离开赌场,就需要兑换筹码。 兑换成现金后,中介以每张6.9元的价格回收芯片; 这样一来,中间商每筹码就赚两分钱。 数字货币OTC商家赚钱之路就在这里!

如上图所示:在“某虚拟货币兑换”中,我们点击任意商户的订单信息界面。 名为“菜菜店”的商户以6.55元的价格购买USDT,然后以6.57元的价格购买。 每售出一个 USDT,您将赚取 2 美分人民币的差价。

看到这里,公安、法律、货币圈外的人肯定会疑惑:

1、“为什么USDT不统一价格,却有几毛钱的差价,让这些OTC商家进行炒作,靠差价赚钱?”

2. 为什么大多数消费者不选择OTC商家中最便宜的? 然后,选价格最高的卖给他?

这是因为消费者在用人民币等法定货币买卖数字货币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风险。 例如,购买硬币时,通常是消费者先付款,然后由销售硬币的商家发行硬币; 然而,过去有些商家收到货款后不发币,属于违约行为; 因此,消费者不仅看哪个商家的价格最低,还看哪个商家的信誉好。

此外,消费者还可能收到赃款,尤其是“卖币换人民币”时。 一旦他们收到赃款,其银行账户很容易被公安机关冻结。 即使以后可以解冻交易记录,仍然需要与公安机关沟通。 它也更复杂。 因此,选择一个可靠的“客户”来卖币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商家买入和卖出USDT的价差纯粹是虚拟货币行业的特征。 这意味着:“商家”的信誉越好,就会有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与该商家进行交易,商家的利润空间就越大。

(2)投资购买(USDT)赚取差价是否违法?

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不过,并没有禁止私人持有、投资和购买数字货币。

《严向东等人与李胜艳等人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二审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冯怡然与北京乐酷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案” 本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外,还有杭州互联网法院、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院均一致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关于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等文件中,虽然否认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禁止持有比特币。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提到,“从本质上来说,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因此,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物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保护。 ”

因此,我认为:“单纯根据市场情况从交易所买卖数字货币,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但如果这是一门生意,OTC商家通过买卖数字货币来获取大额利润,这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犯罪”问题,则是另一回事了。

(三)检察院以什么理由“逮捕”甚至“审查起诉”OTC商户?

通过笔者走访的多家人民警察、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检察机关绝大多数办案人员都非常认真负责,非常愿意学习数字货币中晦涩难懂的专业知识行业及法律适用问题。 与律师讨论此事。

检察院对OTC商家的“逮捕”甚至“审查起诉”,绝非犯罪嫌疑人认为的“无理”。 检察院给出的理由是——“商户出售数字货币时,支付账户往往被公安机关冻结,但商户仍然继续申请银行卡出售虚拟货币、收取款项。因此,那——“商家知道别人经常卖币洗钱或者卖赃物,但你还是继续开卡卖币。”

检察院的逻辑是:因为你之前卖过币,卡被冻结了,所以你应该知道这个行业有风险,你应该知道肯定有人卖币是为了洗钱或者卖赃物。 因此,如果你不理睬被冻结的卡,继续开卡卖币,说明你对卖币赃款抱有放任心态,对洗钱、卖赃行为无动于衷,甚至有帮助。 ! 因此,如果出售币并再次收受赃款,就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或“包庇、隐匿犯罪所得”。

(4)虽然我理解检察院的逻辑,但从法律角度看,我不这么看!

例如:张三开了一家餐馆,知道在超市购买食用油可能会导致购买地沟油的风险。 果然,他们真的买了地沟油,然后消费者吃了张三做的食物,导致食物中毒; 随后,张三继续经营餐厅,也在超市购买食用油,结果,张三又遇到了另一个问题。 消费者因食用地沟油而食物中毒。

请问,消费者因吃了张三餐厅食物中的地沟油,导致食物中毒。 第二次,消费者食物中毒。 如果张三是通过正规超市购买的油,那么张三是否属于食物中毒的范畴呢? 生产地沟油的帮手? 是否可以推断张三鹏第二次购买的食用油是地沟油,并且他“明知或应当知道”?

同理:检察院的上述逻辑是:一旦商户收款账户被冻结,就必须停止交易。 否则,如果再从被冻结的账户中收到赃款,就构成犯罪! 如果公安机关在冻结商户账户之初就明确告知“特定数字货币买家”支付资金为赃款,但商户继续选择与买家进行交易,则该商户就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包庇、隐匿犯罪所得”,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事实是:“某商户的某银行卡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赃款而被某地公安局冻结接受调查。目前尚不清楚该商户是否知道买家的资金是赃款,而账户是否可以解冻,公安局是这样的观点——“商户不能继续从事数字货币买卖”!请问,法律是否规定账户一旦被冻结卖币,数字货币以后就不能买卖了?

因此,检察机关得出结论:“商户在销售数字货币的过程中,支付账户经常被公安机关冻结。 不过,商家仍然继续申请银行卡来收取销售虚拟货币的费用。 因此,可以推断,商户明知交易资金是“盗钱”。这种推论方法笔者不敢苟同!这样打击犯罪,严重扩大了打击范围。

(5)从风险和收益的角度来看,我不认为OTC商家对卖币所得的赃款“知情”。

我们知道,绝大多数OTC商户买卖数字货币(USDT)的价差只有1-2美分。 1 USDT 的市场价格大约相当于 1 美元。 这意味着景树荣通过买卖只能赚取价值700万元的USDT。 以10000-20000元计算欧意交易所,投资收益率为:0.14%-0.28%。 这完全符合数字货币买卖中介机构的交易条件,不存在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行为。 试想一下,如果你帮助别人犯罪,你怎么能收取这么低的费用呢? 收益和风险并不成正比!

以上是我的看法。 通过沟通,一些公安机关、检察院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其实根本原因在于——“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在我国日益猖獗,给我国受害人造成了极其巨大的财产损失。”

实际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均在中国境外,如马来西亚、柬埔寨、缅甸等; 另外,骗子不只是中国人,大部分都是台湾人,而被骗的受害者基本都是中国居民!

这给我国警方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 然而,骗子实施诈骗的国家的警方却不愿意浪费自己国家的司法资源,因为受骗的受害人不是自己的国民,不会侵犯自己国家的利益。 抓住骗子; 同时,如果诈骗者是外国人,还涉及国际管辖问题。 即使骗子被抓住,他们国家也不会轻易将骗子交给中国警方。 这间接导致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日益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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