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详解:适用范围与法律依据

qer1232025-01-11 10:20:256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中国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渠道和方法,通过总行或者总行指定的机构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现金存取款、现金结售汇、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上、等值外币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兑换当日办理现金汇款、现金缴费等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之间发生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等值外币超过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的交易;同日其他银行账户。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人民币50万元)、等值外币超过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的境内资金划转银行账户。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同日单笔或累计发生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等值外币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 。

累计交易金额根据单方累计的资金收入或支出,按客户情况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单独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金融机构未发现交易或者行为可疑的,不得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支取或者划转,而是将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名另一个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上全部或部分利息,转换为定期存款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账户名下的另一个账户。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本金加上全部或部分利息,转换为活期存款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名账户。

(二)自然人实际购售汇交易中不同外币之间的兑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但不包括各类企业和他们旗下的机构。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资金配置。

(七)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互换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更正、付息等工作。

(十)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自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账户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划转资金的,银行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开户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户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款方报告。单一机构报告;客户非通过账户或银行卡进行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或者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有关,无论资金数额多少涉及的金额或资产的价值,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控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控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和行为,以及交易资金的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异常情况,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出具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工作报告。

(三)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征、客户群体、交易特征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其他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关注的事项。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交易监控标准,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控标准。出现突发事件或需要关注的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控标准。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按照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流程确认交易可疑后,应当在不迟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同时属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当以电子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或以书面形式okx,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严重、紧急情况。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进行实时监控。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有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时,以电子方式或者以电子方式报告。书面通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或者要求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列入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人员名单发生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追溯调查,并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提出统一要求,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交易报告。监督管理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系统。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对以客户为基本单位的资金交易进行监测和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收集客户身份信息和各业务系统的交易信息,确保监测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的工作记录等信息自生成之日起保存至少5年。 。

留存信息涉及正在接受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在前款规定的最短留存期限届满时反洗钱调查尚未完成的,金融机构应当留存至反洗钱调查结束为止。洗钱调查已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并按照规定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分析和报告。法欧易交易所,不得违反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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