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数字货币已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开放性,也对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安全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由于数字货币发展时间较短,数字货币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形成,违法认定的对象是法律规范。这导致数字货币犯罪中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判断缺乏完整性。
目前,数字货币已成为我国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开放性等属性,也对国家金融信用资金的安全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且,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数字货币可以用来隐藏、转移和“洗钱”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已成为伴生犯罪的可能手段。在司法监管体系中,虽然国家制定并颁布了一些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来加强对数字货币市场的监管,打击相关违法犯罪,但由于数字货币法律规范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数字货币独特性数字货币属性的特点,导致打击数字货币犯罪过程中仍面临行为特征、犯罪选择、金额确定等诸多问题。其中,违法认定的难度以及违法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目前,我国已启动数字人民币试点,并正在建立数字货币监管体系。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加大对数字货币犯罪违法性的深入研究,以实现对数字货币犯罪的有效治理。
数字货币犯罪违法认定难
识别非法物体很困难。由于数字货币发展时间较短,数字货币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形成,违法认定的对象是法律规范。这导致数字货币犯罪中对犯罪人的违法性判断缺乏完整性。其中,以私人数字货币犯罪最为典型。目前,数字货币的监管依据主要是国家部委颁布的相关金融政策以及针对虚拟货币的行政法规。这种复杂且不具体的监管依据导致违法判断缺乏评价对象进而陷入判断。困境。
违法意识与社会危害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认定和判断的最低标准。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时,才能做出违法的判断。就数字货币犯罪而言,其侵害的主要合法权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但由于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很难认定涉及数字货币的犯罪行为是否侵犯合法权益。此外,由于数字货币犯罪给公民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可以追回的,因此此时公民财产权是否受到实质性侵犯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违法误判规则仍需完善。数字货币犯罪的认定需要行为人对规范数字货币交易关系的法律以及所涉及的技术工程有所了解,但了解程度并不容易判断。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金融机构所实施的政策和应对措施能否产生合理信任的效果,从而影响行为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还有待深入探讨。此外,现行规定对数字货币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不明确,导致从业人员无法清晰了解相关金融机构审查义务的范围和具体内容欧易交易所,进而对金融机构人员在数字货币方面的违法行为产生误解。交易。鉴定标准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
数字货币犯罪违法认定标准
基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匿名性的特点以及违法意识的构成,数字货币违法意识的判定应基于以下顺序和内容。
首先,数字货币交易者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就法定数字货币而言,其本质上是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因此应符合现行法定货币的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已启动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试点,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赋予数字人民币法律地位。如果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我国将按照这部法律对法定数字货币进行监管,法定数字货币的交易者应该清楚了解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另一方面,私人数字货币具有明显的去中心化特征,这使得它们与虚拟货币有所不同。私人数字货币不受网络运营商监管,而是由交易者自己监管。因此,私人数字货币交易不能直接适用虚拟货币或虚拟财产的法律监管体系。然而,目前我国尚无针对民间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定。判断私人货币交易是否违法,只能参考适用的虚拟货币法律规定以及私人数字货币的相关政策。
其次,数字货币交易者应清醒地认识到相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数字货币交易者在进行合法数字货币交易时,即使不完全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合法数字货币的规定,但根据生活常识,也应该知道不能伪造、发行、募集。未经许可的国家法定数字货币。这种行为将会危害国家的金融秩序。如果存在类似行为,则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目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禁止民间数字货币在境内市场交易,也不能注册民间货币交易市场和兑换人民币。民间数字货币交易者可以私下开设交易所,进行人民币兑换,这是通过国内银行支付系统无法实现的。相反,他们需要使用海外账户进行二次结算。这个时候,施暴者就应该认识到,这种行为是国家所禁止的。一旦实施,将破坏国家金融监管秩序。
最后,不可避免地要判断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对违法存在误解。具体来说:第一,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具备了解法律的客观条件。这主要可以通过行为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状况和生活环境来识别。对于金融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来说,他们对数字货币交易知识的获取能力高于一般大众。类似群体还有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对数字货币政策和法规的变化高度敏感。对于以上两类人,可以推定他们具有违法识别能力。其次,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努力查明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当数字货币交易者对数字货币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时,应当就数字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负责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申请行政答复。至于咨询商业银行和专家并获得答复的有效性,由于与政府行政答复相比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因此不能认为已经做出了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努力。事实上,大多数市辖区都设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监管政府部门。因此,可以验证数字货币交易者是否努力查明数字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总之,对数字货币交易者违法性的判断应符合常理、常理、常理的“三不变”判断。
关于数字货币犯罪违法认定问题的回应
第一,如果以数字货币交易为工具进行传销诈骗,行为人的违法意识能否适用上述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数字货币犯罪的违法性判断标准不能适用于此类行为。此类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伪数字货币犯罪。伪数字货币犯罪与数字货币犯罪的区别在于,伪数字货币不具备去中心化的特征。由特定货币机构发行okx,可以无限发行。其生产的速度和数量完全由平台控制。伪数字货币犯罪与数字货币犯罪有本质区别,不能套用判断数字货币违法的标准。此外,就伪数字货币传销、诈骗犯罪而言,唯一的原因是犯罪对象发生了变化。客观行为本质上仍然是传销、诈骗性质,主观故意仍然是明知破坏他人财产权利和国家监管秩序。 ,与传统传销、诈骗没有本质区别,无需单独解释和说明。
第二,对数字货币犯罪的违法性的误解是否可以作为犯罪较轻的理由?笔者认为,违法意识不足可能是决定从轻处罚的一个因素。数字货币犯罪本质上是刑事犯罪。但由于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性质,其违法性的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认识到数字货币犯罪的违法性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与一般犯罪相同。非法理解是故意的组成部分。如果存在违法理解错误,主观故意层面的罪责就会降低。对违法性的误解不能阻止犯罪的成立,但可以减少行为人主观上的应受谴责。根据归责原则,可以减轻行为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对数字货币犯罪违法性的误解可能是导致从轻处罚的一个因素。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晓彪、硕士生刘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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