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英国虚拟货币法律属性定性及监管政策深度解析

qer1232024-12-08 11:19:1358

随着区块链和虚拟货币行业的热度不断上升,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认识也在加深。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表征是各国对虚拟货币行业监管的基石,对于理解和分析各国监管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以美国和英国为例,总结和概述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01

美国

虚拟货币的性质是不确定的。它可以是证券、商品、货币或资产。美国计划采取“双层多层”监管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规范虚拟货币。具体来说,“双层”是指美国不仅从联邦层面进行监管,还从州层面进行监管,而“双层”“牛”是指计划监管虚拟货币的众多部门,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Crime )、美国国税局(IRS)等。

(1)从联邦层面来看,SEC的立场是大多数加密资产1都具有证券属性,应受其监管; CFTC 将虚拟货币视为“商品”并对其进行管理;将虚拟货币视为货币的替代品并对其进行监管;而美国国税局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出于税收目的的财产。具体来说:

一个)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委员会将虚拟货币分为实用型代币和证券型代币。如果虚拟货币被定性为实用型代币,则 SEC 不会对其进行监管,但如果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证券型代币,则应受 SEC 监管。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证券包括:

1、一般被认为是证券的投资产品,如公司股权、债券等;

2、其他指定为证券的投资产品,如石油、天然气或其他矿产投资的收益权;

3、其他被政府部门认定为证券性质的“投资合同”。

针对上述第3点的投资合约,SEC于2019年4月25日发布了《数字资产投资合约分析框架》,引入了豪伊测试(Howey Test)来分析投资合约是否构成证券。如果投资符合以下特征: (i) 投资一定数额的资金(an of Money); (ii) 所有投资集中到同一个项目或企业(钱是在 a 中赚到的); (iii) 投资者预期利润(a 为 ); (iv))如果利润完全依赖于第三方的努力(来自于),那么它将被定义为证券,受到SEC的监管,并且需要遵守SEC的规定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证券交易法。

目前,SEC 主席加里表示,许多加密资产都具有安全属性,但比特币是他唯一愿意公开承认是一种商品的资产。

b)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该委员会在 2015 年表示,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符合商品的定义,应适当归类为商品。 2 由于美国《商品交易法》(CEA)对商品的定义较为广泛,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还包括无形商品,具体指“……所有商品和物品”。 ,...以及所有服务、权利和利益...现在或将来处理未来交付合同中的服务、权利和利益”(...所有其他货物和,...以及所有,,和... 其中for is 或 in the dealt in) 3、因此无论虚拟货币被定义为“商品和物品”还是“权益”,都将落入CFTC定义的商品类别。 ,如果某种虚拟货币交易被定义为“期货交易”根据CEA的规定,虚拟货币期货交易平台和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中介机构将受CFTC管辖并受CEA监管。根据CEA的规定,虚拟货币交易需要被定义为“期货交易”。满足以下两大要求:

(一)虚拟货币的交易对象必须是CEA定义的“合格合约参与者”( )或“合格商业主体”( ),即散户投资者( );

(二)虚拟货币零售交易合同提供者或合同对方以保证金、杠杆方式进行交易或通过融资安排完成交易,或者是合同提供者或合同对方的一致行动第三方。该人为交易提供相同的杠杆交易安排。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满足上述两项主要要求,如果交易存在CEA2(c)(2)(D)(ii)规定的五种例外情况之一,则不会受到CEA调整。在这五种例外情况中,真正可能适用于零售虚拟货币交易的是CEA2(c)(2)(D)(ii)(III)(aa)中规定的例外情况。具体规定为:如商品交易合约,如果该合约标的商品的实际交割发生在自签订之日起28天内或CFTC规定的较长期限内( ),则不被视为期货交易。

就虚拟货币现货交易而言,2022年1月刚刚接任CFTC现任主席的贝南此前向英国《金融时报》表示,加密货币很可能有数百种甚至数千种,其中包括BTC和以太坊。货币有条件地被视为商品,认为规范现货交易加密货币市场是该组织的自然选择,并指出衍生品与现货交易市场之间一直存在着天然的关系4。

c)

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该机构于2013年3月18日发布了FIN-2013-G001指导文件,其中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虚拟货币是一种可以作为货币替代品的价值形式”(is a form of value that for),其中明确《银行保密法》(BSA)适用于创建、获取、分发、交换、接受或传播数字货币的个人或机构。该指南将这些实体定义为用户、监管机构和交换机构。用户不受BSA注册、报告、记录保存等规则的约束,而虚拟货币管理机构和兑换机构则受到约束。尤其是货币兑换商,必须受 BSA 的约束,除非它们受到定义的限制或豁免。

美国国税局 (IRS)

该机构发布了第 2014-21 号、第 2014-16 号和第 938 号国内税收通知,解释说虚拟货币将被视为联邦所得税目的的财产。根据美国国税局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第 1040 号命令修订草案,虚拟货币 ( ) 描述用作交换媒介的各种类型的“可兑换”虚拟货币,例如数字货币 ( ) 和加密货币 ( ),美国国税局表示无论使用哪种说法,如果某种特定资产具有虚拟货币的特征,那么它就会被视为虚拟货币。明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换虚拟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支付商品或服务,或持有虚拟货币作为投资,通常会产生税务后果,可能导致产生纳税义务。

(2)从州层面来看,虚拟货币的定性和监管政策不同,可分为三大类州: 第一类是对虚拟货币有明确定性和监管的州,如纽约州和康涅狄格州。州;第二类是州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联邦法律进行定性和监管的州;第三类是州法律没有明确的定性和监管政策的州。对于第一类州,除了满足联邦法律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州法律的相关要求。对于第二类州,只需满足联邦法律的要求即可。下面列出了需要满足双层法规的州:

一个)

纽约州

纽约州是美国第一个正式启动数字货币监管的州。根据纽约金融服务部(NYDFS)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框架规定:“虚拟货币()是指用作交换媒介或价值储存手段的任何类型的货币。可见,该法案认为,虚拟货币虽然不属于法定货币,但具有作为货币价值衡量手段、流通手段、存储手段的基本功能,与消费券、代金券、预付券有显着区别。纽约州金融服务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业务。纽约州监管机构列举了5家从事虚拟货币业务的机构。在传输、保管、虚拟货币的存储、控制、管理、发行、交易、兑换等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监管范围,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经营欧易交易所,同时规定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免予申请许可:

(一)经纽约银行法授权从事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的人员和监管机构批准从事虚拟货币业务的人员;

(2) 仅使用虚拟货币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商家或消费者。

申请人必须满足监管机构规定的维持持续经营的最低资本要求,对客户资金进行托管,并履行相应的记录保存、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反洗钱预案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网络安全程序,保持运营的连续性,并遵守联邦和州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将对其财务状况、业务经验、责任等进行调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颁发许可证。

b)

康涅狄格州

2015年6月19日,康涅狄格州颁布第81号法案,修改康涅狄格州的货币流通立法,要求所有在康涅狄格州运营的数字货币业务必须申请相应的牌照。该立法不仅对货币兑换和发行人等货币服务业务提出了要求,还为数字货币业务制定了附加标准。该立法将“数字货币业务”定义为“用作交换媒介的数字单位,以数字形式存储或集成到支付系统技术中”。仅用作在线游戏等消费者奖励计划一部分且不可兑换为法定货币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在内。数字货币企业必须维持足够的担保债券以应对数字货币价格的波动。银行业专员在颁发数字货币业务许可证时okx,将对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类型进行审查,如果存在不适当的风险,可能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可以拒绝颁发许可证。

02

英国

加密货币资产分为三类:(1)交易所代币; (2)实用型代币和(3)证券型代币,主要规范证券型代币和实用型代币中电子货币代币的类型。 。

2019年7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加密资产指引》,制定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框架。该指南将加密货币分为三类:

(1) 交易所代币的特点是: (i) 去中心化且不由任何中央组织发行或支持; (ii) 旨在用作交换手段并用于买卖商品,例如:比特币、莱特币(这些不是或被任何人用作……的手段。它们往往是一种工具对于和货物和);

(2) 实用型代币:授予持有者获得当前或未来产品和服务的权限,但不授予持有者与特定投资所授予的相同权利。 (这些授予 a 或 但不授予与 相同的内容。);

(3) 证券型代币:是赋予持有人与投资产品类似的权利和义务的投资产品,例如股票、债券等(这些意味着它们和类似于 ,如所列的股票或债务)在订单中)。

如果加密资产被定义为交易代币,则不受监管,但适用反洗钱规则;如果加密资产被定义为实用代币,那么它通常不在 FCA 的管辖范围内,除非它们符合电子货币的资格。定义并属于电子货币代币的新类别。如果虚拟货币被定义为证券型代币,这意味着它是《监管行为令》(命令)下的“特殊投资”,则它属于 FCA 的管辖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英国仍需制定2020年12月前生效的欧盟法律实施计划,继续执行欧盟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对投资的定义更为广泛,因此还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中对“可交易证券”等“金融工具”的定义。如果您从事与上述受监管代币相关的业务,则需要向FCA注册并获得授权(类似于许可证),或者满足招股说明书、公示等要求以获得豁免。

评论

1 由于各国立法对“虚拟货币”、“加密货币”、“加密资产”、数字资产等尚无统一、准确的定义,因此本文词汇的使用采用翻译原则,即忠实于原文。即原文中提到的“ ”翻译为“虚拟货币”,“ ”翻译为“加密货币”,“ ”翻译为“加密资产”,“ ”翻译为“数字资产”。

2参见: , Inc., d/b/a 和 , CFTC 第 15-29 号。

3CEA § 1a(9)、7 USC § 1a(9)。

4 美国最大两大机构SEC正在与CFTC洽谈加密货币监管合作备忘录——时联财经()

5 (1) 接收虚拟货币作为传输或发送; (二)代表他人托管、存储、持有、维持控制和监督虚拟货币; (三)作为客户业务买卖虚拟货币; (四)开展货币交易兑换业务,包括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币、虚拟货币兑换为数字货币、一种虚拟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虚拟货币; (5) 虚拟货币的控制、管理或发行

*本微信文章仅供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根据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做出的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行为者独自承担责任。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或其他专家意见,您应该向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转载时请在文章显着位置注明作者和出处。

关于作者

李桂元律师

作者/作者:李桂元

编辑/编辑/杨婷

责任/编辑/吕艳蓉

审核/验证/谢思思

本文链接:http://www.chuangkn.com/?id=1409

数字货币业务

阅读更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