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分布式账户与区块链技术:5篇范文助您深入理解数字货币与ICO监管

qer1232024-12-08 08:18:55142

网络安全资产整理方案样例1

本文梳理了分布式账户( )和区块链( )、数字货币( )、首次代币发行(Coin、ICO)的主要概念、分类和发展现状,并对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方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思考和建议。

2. 主要概念及发展现状 (1) 分布式账户

目前,分布式账户还没有统一、权威的定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将分布式账户定义为一种实现参与者在网络中交易活动同步记录的技术模型解决方案(FCA,2017)。数据记录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唯一性,交易与记录一一对应;第二,连续不间断的记录;三是统一记录格式标准;第四,加密不可篡改。这些数据同步分发给网络中的所有参与者进行存储、检索和比较。目前主要应用领域是交易记账、资产确权和身份验证等。相比之下,传统的“中心化”模式是利用单一的中央机构或系统,如央行支付系统、证券交易所等来完成相关的工作。交易并记录下来。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式账户并不是一项新技术,而是随着共享数据库、加密技术、点对点传输网络等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形成的多种技术的结合(见图1) 。

(2) 区块链

区块链是分布式账户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技术。具体来说,网络中的所有参与者同时记录一定的交易活动信息,并相互验证信息的真实性,防止信息被篡改。在区块链模式下(见图2),网络中的每个参与者(即节点)都有一个分布式账户来记录交易数据。当交易发生时,交易双方都可以向网络提交信息。交易信息经过加密后不可篡改,以数据包的形式存在,称为区块。每个区块必须同时发送给网络中的其他参与者,并与其分布式账户中的历史记录同时进行比较和验证。只有网络中的绝大多数(如果超过 51%)参与者能够识别其中包含的信息。只有真实有效,这个区块才能存储在网络中的各个分布式账户中,并与账本中存档的区块链接(链)起来,形成区块链(李文宏、江泽珩,2017)。

图1:“中心化”记账模式示意图

图2:区块链等“去中心化”记账模式示意图

区块链最初应用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生成、存储和交易,目前正在探索扩展到支付清算、会计、审计、证券交易和风险管理等领域。业内普遍认为,支付行业可能首先成为其应用的重点领域。例如,2015年底,纳斯达克市场推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交易平台,实现部分非流通股票的交易和结算。瑞银集团在伦敦设立区块链研发实验室,探索区块链在支付结算方面的应用。中国银联于2016年与IBM合作,尝试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银行间积分兑换系统。

国际上普遍认为,分布式账户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仅在有限的领域或机构内进行了小规模的研发和应用,其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 。主要原因有:

首先,运行效率不如传统的“中心化”模式。由于信息同时记入网络中所有参与者的账户,因此需要大量的重复操作。二是运营成本较高。它需要大量的硬件设备、网络和电力能源消耗,并且随着网络的扩大和参与者的增加,成本也会同步增加。因此,目前只适用于少数场景:一是缺乏一个所有会员都信任的权威机构;其次,无需实时或高效地记录交易和访问数据;第三,所获得的效益可以弥补设备投资和资源消耗的高额成本。 。分布式账户和区块链技术能否突破这些限制,实现大规模推广并产生变革性影响,还有待观察。

同时,分布式账户和区块链技术也可能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例如,这项技术具有“多边互信”和“去中心化”的特点。交易活动与中央清算机制相分离,可能会增加交易各方之间的风险暴露,增加风险监控的难度;同时,也可能减少用户对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和交易所的依赖,影响现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一些科技公司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涉足金融服务,很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在制度层面,还可能增加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影响金融稳定。

(3)比特币等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也称为加密货币( )或虚拟货币( )。按照发行主体,数字货币可以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两类。法定数字货币是指由中央银行依法发行的、具有无限法定补偿性、具有价值规模、流通手段、支付手段、价值存储等功能的数字形式的货币。从理论上讲,私人数字货币不应该被称为“货币”。其本质是由市场机构或个人设计、发行并同意适用规则的数字符号。它本质上类似于商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流通。

比特币是一种典型的私有数字货币,也是全球第一个区块链技术的实际应用案例。比特币是参与者使用计算机根据非常复杂的操作规则解决设定的数学问题而产生的。比特币本质上是按照规定的算法生成的、记录在所有比特币参与者组成的全球开放网络中的独特的数字信息。在每个参与者的服务器上,比特币的产生、存储和交易信息都可以按照区块链约定的规则同时记录和更新。根据其算法,比特币预计在2040年左右达到2100万枚的生成上限,从而形成所谓的“恒定发行量”。

比特币及其理论崛起的背景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欧意交易所,主要发达国家实施非常规货币政策,导致流动性快速增加、货币贬值,引发市场对货币发行机制的质疑。中央银行。比特币提出的“不断流通”、“去中心化”、“所有参与者相互同意”等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完善货币发行机制的诉求,并获得了一定的试验和发展空间。

由于比特币只是一种数字符号,缺乏内在价值和衡量标准,其价格主要由供需决定。近年来,随着后续投资者的快速增长和入场资金的大幅增加,以及大多数持币者的囤积,比特币的供需失衡不断加剧。整体价格呈现涨跌互现的走势,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炒作现象。根据主要数字货币服务商()综合多个交易平台数据生成的价格显示,自 2009 年诞生以来,比特币的价格已从 0 美元上涨至 2017 年底的 13,000 美元,最高2017年12月19日价格为19,000美元,随后一路下跌。截至2018年3月底,比特币价格为6883美元,较最高点下跌超过60%。

此外,依托比特币概念,市场上也出现了ICO等融资活动。 ICO是企业或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创业项目计划(白皮书),以自定义代币(Token)公开募集比特币或其他具有一定流动性的私人数字货币,然后兑换资金支持创业项目的行为。由于缺乏监管约束、行业自律和透明度,一些地区出现欺诈、造假项目,形成非法证券发行或非法集资渠道,规避监管。

三、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地区的监管方式(一)关于分布式账户和区块链技术

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普遍关注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和潜在风险,并加强了后续研究。金融科技虽然发展迅速,但尚未产生新的金融模式,尚未超出存款、贷款、支付、证券发行、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范围。因此,各国监管机构普遍遵循“技术中立”原则,基于金融本质而非技术形式实施监管。对金融领域经营活动实行“穿透定性”,并相应纳入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在新技术、新模式尚未成熟稳定时,尚未有监管机构建立单独的监管安排。

在国际组织层面,2016年2月,金融稳定委员会在纽约联储召开会议,讨论区块链的发展和潜在影响。与会者初步达成共识:应更加积极关注和监控区块链的发展和应用,并与行业保持充分沟通,但现阶段无需制定专门的法规和制度(FSB,2016)。 2017年2月,国际清算银行下属支付和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得出结论,分布式账户可能深刻改变资产持有形式、交易合约履行、风险管理等实践,但仍处于发展过程中。现阶段尚无足够的证据表明短期内广泛采用(CPMI,2017)。

在国家/地区层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区块链在证券活动中的应用只是以“分布式账户”记账方式取代了传统的中央记账方式,改变了交易形式,但没有改变本质交易的。因此,仍需严格遵守证券活动的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管(SEC,2017)。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表示,将始终坚持“技术中立”原则,不根据技术类型或具体形式对金融活动和机构进行监管。就分布式账户而言,现阶段无需改变现有的监管体系和方式(FCA,2017)。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也表示,“技术中立”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任何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无论基于何种技术,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罚(FINMA,2016)。

与此同时,各国监管机构普遍加大了对新技术的关注和研究。 201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了由75人组成的分布式账户工作组,开展应用研究和风险识别,同时加强内外部协调和沟通。瑞士政府成立了由财政部、司法部、金融市场监管局等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加强对区块链和ICO活动的跟踪和研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于2016年11月启动分布式账户技术试点项目,与银行协会、商业银行、科技公司合作探索其在银行间支付结算领域的应用,并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署合作备忘录香港金管局加强分布式账户双边合作应用于跨境贸易融资。

(二)关于私人数字货币

一、关于民间数字货币性质的认定

各国普遍声明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并持续向投资者发出风险提示。各国央行和监管机构普遍表示,私人数字货币不具备普遍接受性和法律合规性,不具有货币性质。同时,由于与美元等主权货币的汇率大幅波动,其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影响消费者权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中国、美国、欧洲、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香港等地区监管机构纷纷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数字货币参与者注意投资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风险,防范黑客攻击和反击。洗钱、反恐融资、依法纳税等方面存在潜在风险。例如,2018年1月,日本大型数字货币交易所遭遇网络黑客技术攻击,约5.2亿枚数字货币被盗,市值约5.23亿美元。

目前,各国对于民间数字货币是否属于金融工具存在不同看法,其性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德国财政部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金融工具,而欧洲银行监管局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则表示数字货币本身不是银行存款或金融工具。美联储认为,数字货币缺乏内在价值,没有安全资产支持,也不是任何机构的负债,因此很难简单地对其进行定性( ,2017)。同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符合《商品交易法》中定义的“商品”特征的数字货币应作为商品进行监管(CFTC,2015);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目前很难证明所有数字货币中没有一种货币符合“安全”的特征。符合“安全”特征的数字货币应纳入证券发行框架进行监管(SEC,2017)。

2.关于民间数字货币的监管

各国对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甚至禁止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服务,另一类是将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服务纳入现行监管范围。框架。

(一)对数字货币相关金融业务实施严格限制或禁止。 2013年,我国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比特币交易。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得买卖比特币或者充当代币交易的对象”。购买或出售比特币的中央对手方,不得承销任何与比特币相关的交易。”比特币相关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其他比特币相关服务。”相关服务包括:结算、法币兑换、托管、抵押、发行金融产品、以比特币作为信托和基金的投资标的等(中国人民银行等,2013)。 2017年,我国对集中化数字货币交易活动进行整顿。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于2017年9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网络平台开展法币、代币与代币之间的兑换、定价、信息中介等业务。 “虚拟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等,2017)。随后,要求地方政府采取电价、土地、税收、环保等综合措施,引导辖区内从事比特币生产(俗称“挖矿”)的企业有序退出。一些地方政府要求电力系统停止为比特币生产活动供电,并取消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2017年底以来,部分国内民众转向境外(主要是日本、香港)网站平台进行交易。 2018年初,进一步要求各地继续加强对本地注册的中心化数字货币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包括继续以“走出去”形式为境内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平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进一步强化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境内外政策风险,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并强调境外平台也存在系统安全、市场操纵、资金等风险隐患。洗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8)。

在其他国家,例如俄罗斯政府认为推广比特币和匿名支付会对本国法币产生替代效应,影响公众对法币的信心,因此被禁止。泰国央行禁止银行参与任何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包括自行投资或交易数字货币、设立交易平台、提供用于交易的信用卡等支付或融资工具以及提供投资咨询。韩国政府于2017年底成立了跨部门的数字货币对策小组,以防止数字货币过度投机。此后,禁止未成年人和非居民开设数字货币账户,禁止金融机构提供数字货币购买、投资或相关抵押担保活动服务,并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暂停开设新账户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目前,韩国政府正在研究对数字货币交易实施实名身份认证,并禁止匿名交易。欧洲银行监管局和意大利监管机构也表示,不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数字货币或参与交易。

(2)与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将被纳入现行的

监管框架。尽管各国对于私人数字货币是否属于金融工具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尚未将商人或个人单纯购买、持有、出售或开发私人数字货币的行为纳入金融监管,但对于与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人们普遍认为,至少根据其业务属性,应该将其纳入相应的监管框架。需要监管的商业活动主要有三类:一是基于数字货币的衍生品交易,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二是为数字货币交易提供的支付服务。例如,法国审慎监管局表示,任何使用法币为比特币交易提供资金转账服务的行为都是支付业务,需要支付服务机构牌照。瑞典认为,比特币交易属于货币兑换业务或涉及资金支付业务,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监管。日本于2017年4月修订《支付服务法》,明确将涉及数字货币的支付服务纳入监管范围。三是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大多数国家要求将其视为交易场所,按照法定程序申请牌照并接受持续监管。例如,日本金融监督厅于2017年9月同意对11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登记,并提出信息披露、系统安全、资产隔离、内控检查等监管要求。它还要求遵守反洗钱、打击犯罪活动和可疑资金报告的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对于难以定性的业务,监管机构通常会要求从业者提前主动进行合规评估,监管机构在分析定性后会明确适用的监管框架,或者纳入监管沙盒观察测试(如英国金融监管局)行为权威)。

在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部在2015年《数字货币监管法案》中定义了“数字货币业务活动”,包括支付、兑换、托管、代表客户买卖数字货币以及控制、管理或发行数字货币。任何人在纽约州从事​​上述一项或多项业务,必须提前向纽约州金融服务部申请牌照,并遵守资本要求、资产托管、消费者保护、信息披露、反洗钱等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上述业务还需事先获得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3) 关于首次代币发行

目前各国普遍认为ICO活动本质上是公共融资活动,大多数国家将其定义为证券发行活动。与数字货币做法类似,各国主要有两种监管方式。

一是禁止 ICO 活动。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ICO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和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同时,禁止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等,2017)。 2017 年 9 月,韩国金融监督院宣布将禁止一切形式的首次代币发行融资,无论使用何种技术和名称。

二是纳入证券监管范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表示:首先,ICO的本质是公司向投资者筹集资金,并按照预先约定的协议分配收益。根据联邦法律,任何证券活动的性质,无论使用何种技术和术语,都取决于业务的性质。 “ICO代币”符合证券的法律特征,必须纳入证券法监管。其次,网络平台如果进行代币推广和销售,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提前向证监会注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SEC,2017)。三、证监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2018年《关于打击数字货币措施的联合声明》中明确,违法行为,无论是以数字货币、代币还是其他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予以打击。分析、认定其业务性质,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此外,两家监管机构多次警告投资者有关市场操纵和欺诈的风险(SEC 和 CFTC,2018)。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在2017年9月发布风险警告,指出ICO代币价值波动较大,多数ICO公司设立于海外或不受监管,投资风险高、投机性强,提醒消费者谨慎投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2017 年)。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2017 年 9 月《关于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指出,虽然一般 ICO 发行或出售的数字代币被视为“虚拟商品”,但如果它们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资格,则其特征,受香港证券法规监管。

首先,如果代币代表发行企业的股权或所有权,则应视为“股份”;其次,如果发行人能够在指定日期向持有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则应视为“股票”。 “债券”;第三,如果ICO项目管理人将募集资金集中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代币持有者有权分享相关投资收益,则应视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活动及关联交易、咨询、推介、投资管理等活动均属于受监管的证券活动。无论商业实体是否位于香港,只要服务于香港公众,就必须事先取得相应牌照,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监管(证监会,2017)。新加坡金融管理局2017年8月公布月度声明:一、任何数字代币若涉及发行股权、债务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受证券及期货法监管的活动,必须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注册签发前授权并提交相关文件;其次,任何发行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必须遵守《财务顾问法》的规定,必须取得法定许可;第三,任何提供数字代币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的机构都必须向金融管理局申请交易所或市场运营商许可证;第四,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相关法规(MAS,2017)。 2018年5月24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向国内8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出正式警告。未经金融管理局批准,各平台不得交易任何具有证券、期货合约属性的产品,并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交易操作。 。与此同时,香港金管局还叫停了具有股票发行性质的ICO活动,责令发行人终止发行、收回代币并向投资者返还资金。

(四)关于法定数字货币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一些国家已经开始探索技术研发以及机构安排,以发行和发行数字法律货币。但是,大多数国家尚未提出实质性和特定的发行计划。美联储表示,向公众发行法律数字货币涉及许多问题,例如法律,技术可靠性,网络安全,洗钱,个人隐私等,并且需要严格的示范以避免对已经成熟的支付系统的不利影响和金融稳定性(美联储,2017年)。欧洲中央银行提出,欧元区的合法数字货币仍处于研究和示范阶段。数字法律货币的设计必须完全考虑是否可以实现维持价格稳定的目标,并根据四个基本原则全面衡量必要性:技术安全,中立性,使用效率以及公众在付款中做出免费选择的权利(欧洲央行,2012、2015和2017)。

法律数字货币可以分为两种发行模型:一种是中央银行的单层发行模型,也称为零售发行模型。也就是说,中央银行没有通过商业银行,而是直接发出,管理,并将法律数字货币回收给社会。单层投资模型在理论上对提高发行效率和降低流通成本是有益的,但它也有许多不确定性:首先,它对货币政策框架和财务稳定构成了挑战。除银行存款外,法律数字货币还为公众提供了新的无风险资产选择,这将对货币供应M0,M1,M2和货币政策传输渠道产生影响。资金存储形式从银行存款到数字法定货币的变化也会影响商业银行系统的存款创建和贷款授予功能,从而影响财务稳定。其次,可能存在技术安全问题。法律数字货币由中央银行中心管理,可能会受到网络攻击,并成为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承运人。中央银行必须能够长期确保数字货币的安全性。第三,存在匿名问题。关于中央银行是否应集中存储私人信息,仍然存在争议。由于单层投资模型将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的货币发行系统,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谨慎。英格兰银行表示,目前没有发行菲亚特数字货币的具体计划。美联储认为,在此阶段采用单层投资模型是不合适的。它的当前优先事项不是发行数字法律货币,而是要充分利用新技术okx,以根据现有银行系统和支付系统提高银行和支付系统的运营效率,并密切跟踪此类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作为分布式帐户和区块链。

第二个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也称为批发发行模型)之间的双层发行模型。两层发行模型是指遵循当前的纸币循环模型,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行数字货币,然后委托商业银行提供法律数字货币存款和向公众提款等服务。在实施效果方面,该模型仅替换或补充M0。由于中央银行的信用优势,它不会取代M1和M2。它有助于保持当前货币发行和流通系统的连续性,并防止技术风险。中央银行过度集中。目前,国家通常倾向于采用这种模式,一些国家已经启动了试点项目。例如,加拿大银行和新加坡的货币管理局正在基于分布式帐户技术的模拟环境中探索数字货币的实时放置,并参考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大价支付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成立了一个合法的数字货币研究小组,并于2017年正式建立了一家数字货币研究所。它已开始研究和开发试验,并着重于对两层发行模型的研究。

4。思想和建议(1)遵循“技术中立性”的原则,根据金融业务的性质实施监督,并保持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技术创新可以帮助扩大金融服务渠道并提高运营效率,但不能取代财务的基本功能,也不能改变财务风险的隐藏,传染和突然性。无论他们是技术公司还是金融机构,只要从事类似的金融业务,他们都应在当前法律和监管框架内接受相应的市场访问和持续监督,并遵守相同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以维持公平竞争并防止监督。套利以避免“赚钱的不良钱”。

(2)及时的“表征渗透”以防止非法使用“技术”来开展金融业务

根据有关加强财务监管并将所有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的国家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整理我国现有的金融技术/互联网金融业务,并分析业务本质,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通过他们的名称,表格和渠道。澄清哪些企业需要执照的运营和适用的监管规则(Li ,2017年)。当前,诸如基金交易和解,衍生品交易以及与分布式帐户,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相关的经营交易场所等活动都是法定的金融业务,必须包括在相应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并在相应的财务监管框架中,并在范围内遵守规定,并在范围内进行操作。许可证。 。

(3)加强金融机构与技术公司之间合作的监督

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新技术,例如分布式帐户,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他们应加强与技术公司合作的监督,并要求他们加强对信息技术风险的监控,外包风险以及在管理和控制运营风险的其他方面,特别是,我们应该确保在外包业务外包和控制权限,并建立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持续监控系统时,我们仍然承担着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主要责任作为技术公司,我们不能降低风险管理和控制标准由于业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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