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民币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具有可追溯、可编程的特点。其特殊的存在形式和技术特征,将使央行货币权力在权力范围、权力深度、行使权力方式等方面实现技术性扩张。我国的货币法律体系需要应对这种权力扩张。从表面上看,技术扩张是计算机技术对我国货币法制体系的挑战。本质上,在货币权力技术扩张的逻辑体系中,货币权力是基础,计算机技术只是工具。因此,数字人民币带来的货币权力的技术扩张,只是计算机技术作用于货币权力引起的权力变化所引发的一般性法律问题。鉴于此,现阶段我国对数字人民币引发的货币权力技术性扩张的监管,可以在现有监管框架的基础上,着力从“权力”和“权力”两个维度对监管框架进行制度性拓展。技术”,从而达到稳定与开放的动态平衡。
2009年初,一种以“去中心化”为特征的、名为“数字加密货币”的新型货币诞生。此后,全球范围内开始出现不同发行主体、不同运营模式的多种数字货币,不少央行也将“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设计提上了日程。主要国家和经济体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也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1)有明确的中心化组织,有国家信用担保,可以合法保障; (2)价格相对稳定,能够很好地承担货币的价值规模函数; (3)技术上保持中立。
我国于2014年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或“央行”)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数字人民币研发。目前,我国数字人民币试点已从代表性城市逐步扩大到部分省级行政区和部分城市。截至2023年11月,全国共有23个省级行政区在全部或部分城市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也不断丰富,涵盖购物消费、工资支付、社保、公共交通、航空服务、证券市场场外金融产品购买等。流通中的数字人民币存量也创下新高。此外,有关数字人民币的案例和判决也开始出现在实践中。
随着数字人民币日益走进人们的视野和生活,我国法学界对数字人民币的研究逐渐增多,主要集中在数字人民币的法律性质、法律赔偿、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数字人民币的完善等方面。总体而言,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数字人民币相关的基础性、宏观性问题上。尽管有些研究涉及货币权力(利益)的重新配置,但货币权力的改变既没有明确的路径,也没有货币权力的解构。这种变化机制使得数字人民币引发的货币权力重构的研究相对笼统。鉴于此,本文在明确数字人民币发行计划和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总结了数字人民币技术特征导致货币权力扩张的具体路径,分析了货币权力扩张的本质。权力,并将其解构为“货币”。 “权力基础+数字科技工具”共同挑战货币法律体系,以期探索出一套二维法律规制方案,为我国未来形成稳定的货币体系奠定法律基础。
数字人民币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模式和运营模式两部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负责人民币的发行和统一管理。数字人民币作为人民币的数字形式,也应该由央行发行。与实物人民币一样,它是中央银行对货币持有者的负债。因此,我国数字人民币采用“集中发行”模式。为便于我国实物人民币和数字人民币统一管理,尊重社会交易习惯,增强社会对数字人民币的接受度,我国数字人民币遵循“央行-商业银行”的“两级运营模式”这与实物人民币是一致的。 ,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发行数字人民币,商业银行向个人用户提供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
数字人民币发行运营网络系统由央行牵头,授权商业银行或机构进行技术对接。从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运营,到数字人民币的兑换和流通,都是通过这个专有的网络系统完成的。数字人民币网络系统向社会公众、授权商业银行和机构开放,所有社会主体均可在系统中开设唯一的数字货币“基本账户”。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商业银行数字货币账户”。此外,社会主体还需要在系统中选择不同的授权商业银行开设“数字钱包”。任何类型成功开通的数字钱包均具备赎回、兑现、消费、转账、查询等基本功能;个人 用户的数字钱包仍然与其在中央银行的基本账户相连。个人用户在兑换数字货币、兑换、消费、转账时,其数字货币钱包运营商必须相互确认并生成业务联动码。双方的相关信息和联动码同时传输至央行和各自的数字钱包。银行进行会计处理;打开数字钱包的银行将自己的身份识别添加到处理后的会计信息中并将其发送给该人。中国人民银行将调整其数字货币账户余额;中国人民银行将通过业务联动码查询个人用户的数字货币进出项目。确认一致后,中国人民银行将调整付款人和收款人双方的账户余额,并签发基于数字钱包的银行发证凭证。通过业务联动码审核收到的信息后,两家银行的账户余额将进行相应调整。
这就形成了中央发行的数字人民币的“双层操作系统”:商业银行在央行的数字货币账户和个人用户在央行的基本账户都在央行管理的数字人民币专有网络中。用户在商业银行的数字钱包的交易数据也通过技术接口实时加载到个人用户在央行的基本账户中。这使得央行实现了全社会“数字货币一本账本”的统一管理。据此,央行无需办理具体业务,即可实时掌握数字货币的使用和发行情况。商业银行仍可以办理特定业务,但只能了解与所办理业务相关的信息。这不仅将实现央行对数字人民币的集中管理,也将充分发挥授权商业银行和机构的创新能力。
《白皮书》明确了数字人民币的七大特征,但大部分只是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制度选择下形成的基本特征,如无息、低成本、支付结算等。体现数字人民币实现货币史上的重大变革,取决于数字人民币因技术发展和技术路线选择而形成的技术特征。
首先,以数字形式存在是法定数字货币最显着的特征,被认为是实现货币变革。尽管数字人民币的功能和法律属性与实物人民币完全相同,但它以加密字符串的形式存在。每张数字人民币对应一个字符串,其中包含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字符、持有者字符、流通字符、特定用途智能合约字符等。这些特征类似于民法中的无形物。虽然它们是无形的、无形的,但却是财富保值的有形形式,是真实存在的。人们作为数字人民币的拥有者,需要以特殊的载体来持有和控制它。央行作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管理者,需要对这些以字符串形式存在的货币进行管理和维护。
其次,可追溯性是数字人民币与实物人民币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计算机技术应用于货币发行的必然结果。数字人民币加载的持币人、交易对象、交易时间、币种流向等信息是在事件发生时自动生成并加载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删除或修改。因此,数字人民币的每一次动向都可以通过技术进行追踪。为此,数字人民币在研发之初就被赋予了预防和追踪网络赌博、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任。央行还可以根据其掌控的数字人民币的流量和流通速度制定更多政策。有效的货币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这与《白皮书》中提到的数字人民币的匿名性(可控匿名性)并不冲突。溯源只是从技术角度客观反映了基于数字人民币特殊存在形式的技术特征。匿名(可控匿名)是央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而进行的专职管理、业务隔离、分级授权、禁止任意查询的制度设计。
第三,可编程性是数字人民币相对于实体人民币的最大优势。除了交易双方可以将不影响数字人民币功能的智能合约加载到数字人民币上之外,央行还可以在交易时将特定目的的“前瞻性条件”加载到数字人民币上。发行数字人民币。因此,普遍认为数字人民币的可编程性可以在货币政策的实施、新业务场景的构建、数字货币监管技术等方面创造更多的发展空间。数字人民币试点阶段最典型的可编程应用是数字人民币红包的发放:部分红包只能在指定商户、指定有效期内消费,过期后自动回收。这是一个在特定交易场景中嵌入“验证条件”功能的应用。
与《白皮书》中提到的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一些基本特征相比,基本特征的存在是为数字人民币更好地履行货币功能提供保障,是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必须具备的;技术特征是数字经济与金融科技共同发展催生的数字经济时代货币应有的特征,能够满足人们对数字经济中货币高效率、多维度、高扩展性的憧憬。时代。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最高货币当局,负责我国法定货币的发行和管理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尚未规定数字人民币的相关内容,但作为我国法定货币的数字形式,未来我国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应由央行负责。数字人民币的发行不仅仅是货币形式的简单改变。它还伴随着技术支持带来的货币权力的扩张。这是我国货币法律体系应对这一变化无法回避的问题。
在现行货币法律体系下,央行货币权力的内涵和外延都比较明确。随着数字人民币完成了货币发展史上又一次货币形态的变革,央行的货币权力范围是否需要随着货币形态的变化而调整,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如果把因货币形态变化而导致的央行职责的变化统统命名为“权力”,不仅可能造成公民相应权利的减损,还可能使央行的货币权力成为随意变化的存在。并且缺乏权威。但一味拘泥于央行现有货币权力的内涵和外延,拒绝以技术为支撑的新兴力量的出现,将不利于我国法定货币的发行和管理。因此,我们需要深入认识央行新职责的机制,来判断这种变化是原有权力内涵和外延的扩大,还是新型权力的诞生。
数字人民币是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它的数字化形式决定了央行不能像发行或发放纸币那样操作印钞机或运钞车。交易双方之间的货币流动或银行之间的结算不再以现金交付。央行与银行系统之间的转账是依托央行主导的数字人民币专有网络系统和钱包生态平台完成的。因此,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的前提是央行有能力建设数字人民币专有网络系统和钱包生态平台及相关基础设施。从形式上看,这种力量确实是实物人民币场景中不存在的力量。但仔细分析相应的责任、法律后果、是否存在需要救济的交易对手等,就会发现,这种责任并没有上升到新型权力方面,只是一种暗示。中央银行发行和管理货币的权力。
数字人民币以加密字符串的形式存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形成的所有数据最终都会汇聚到数字人民币专有网络系统中。一些数据将被捕获并存储在中央银行设置的特定目的算法中。 “大数据分析中心”经过进一步加工处理,用于经济发展分析、基础货币管理、货币政策制定、可疑账户风险预警、维护金融稳定等,最大限度地发挥中央的作用。银行的掌控力。数字人民币数据的价值,也是数字人民币被寄予厚望的根本原因。但发挥这些作用的前提是央行拥有处理、处理和使用货币数据的权力。此外,虽然数字人民币采用“两级操作系统”,央行无需直接向社会发行货币,但数字人民币的特殊形态决定了其需要在央行完成权利登记和结算。后台“记账”的形式。为此,央行在数字人民币技术框架中设立了“登记中心”,记录数字人民币的流通情况并登记所有权转让。在实物人民币场景下,央行虽然也需要维持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okx,但不需要履行货币流通记录和所有权登记的职责。这一权力的内容与维持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内容明显不同,而且央行首次与货币持有者建立了直接的法律关系。在存在交易对手的情况下,如果出现记录或登记错误,将向交易对手提供救济。不同的法律关系、权利内容、救济方式足以使记录数字人民币的流通、确认和登记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成为一种新型的货币权力。
上述权力是数字人民币发行流通的前提和保障,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类似于构建数字人民币专有网络系统和钱包生态平台的权力内容以及相关基础设施,是中国人民对银行法第四条第三款“中央银行发行人民币并管理人民币流通”的权力内涵的拓展,并不形成新型权力;另一类涉及数字人民币数据的处理和使用以及数字人民币的所有权。转让登记权与之类似,构成一种新型权力。
无论是货币权力原有内涵和外延的扩展,还是新型货币权力的诞生,都是由数字人民币的特殊形态产生的,是货币权力整体内容的横向扩展。只有拥有这些权力,央行未来才能充分履行我国法定货币的发行和管理职责。
可追溯性是一个有争议的功能。白皮书并未明确将其列为数字人民币的特征之一,但它无可争议地存在,并成为数字人民币发行需要解决的最重要问题之一。一方面,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性可以让洗钱、电信诈骗、网络赌博、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变得隐形;另一方面,确实引起人们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担忧。对于人们最关心的这个问题,央行也一直在通过知识普及、逻辑解释、制度建设等方式来正面回应。
数字人民币的溯源带来这些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数字人民币场景下央行获取货币信息和经济信息的路径和范围与实体人民币场景相比发生了变化。实物人民币的币种信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央行向商业银行发放货币,第二个层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放货币,第三个层次是货币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流通。但由于三级之间的数据是相互隔离的,央行只能直接获取第一级的货币信息,而第二级和第三级的货币信息和经济数据则需要央行通过数据筛选来筛选。各级银行或政府统计部门。并经过处理后逐层上报。电子支付业务的兴起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因为对于商业银行或支付服务机构来说,其对其拥有或管理的客户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而央行只能履行管理或监督职责。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只有在需要时才可以提供。
数字人民币场景下,央行获取货币经济数据的路径和范围发生了变化。首先,央行可以直接获取所需的货币和经济数据。虽然数字人民币也是按照两层操作系统发行和管理,但数据不再由各个实体单独拥有或管理,而是全部加载在数字人民币专有网络系统上。央行履行职责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直接选取全部或部分数据使用,无需按照数据层级自下而上的筛选和反馈。路径的转变为货币权力的纵向扩张创造了条件。其次,更重要的是,央行获取货币信息和经济数据的范围纵向扩大。数字人民币整个生命周期内发生的交易都加载到相应的货币上。理论上,央行不仅可以通过数字人民币上加载的数据了解每一笔数字人民币的流向和流通速度,还可以通过加载的智能合约掌握市场上每一笔交易的细节,甚至可以推断出每一笔交易的具体情况。通过大数据分析进行交易。各市场主体的职业、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等。可以说,通过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性,央行对货币的管理不再局限于货币流向、流通速度、银行监管等纯粹的货币或金融问题,而成为能够触及社会的问题。生活和市场。交易结束时每种情况的“数据利维坦”。如上所述,这种几乎延伸到社会生活末端的垂直货币权力确实有助于预防和追踪与数字人民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但也会给公众带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的危机。感觉。
数字人民币的可编程性是指数字人民币可以加载表达某些任务或操作的计算方法,从而在特定条件下按照规定的方式自动支付或受到监管。从技术角度看,它是一种“如果……那么……”的固定执行模式,是从现实生活的角度对“条件”+“结果”进行程序规定。这一可以加载在数字人民币上、只要满足预设条件就可以自动执行的功能,自提出之日起就被视为数字经济时代创新支付方式和业务场景的重要手段。由于数字人民币功能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我国公民的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稳定性,因此无论数字人民币如何创新、如何利用其可编程性,必须以“不影响货币功能”为前提。
目前关于数字人民币可编程性的创新主要集中在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流通上。流通创新在预付款场景、募集资金归集等场景开始试点,有效解决了商户跑路、募集资金未按约定使用等履约失信问题。可编程性在货币发行中的应用目前大多处于理论假设和讨论阶段,这也是本节要讨论的主要内容。
我国数字人民币可编程性在发行过程中的应用。比如,在发行数字人民币时,可以在数字人民币上加载“前瞻条件触发”的设计,解决传导机制差、逆周期调节困难、货币“脱现实”等问题。传统的货币政策困境包括“虚假”和政策沟通不足。这也属于典型的“条件”+“结果”条件逻辑模式。
以央行结构性货币政策中的“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工具”为例。这种货币政策工具采用“先贷后贷”的模式。在实物人民币情景下,虽然央行在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时要审核金融机构的贷款专用账本,但这些贷款最终是否流向人民币清洁高效利用领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煤炭。最终,货币政策的效果并不理想。即使在数字人民币场景下,如果央行仅仅依靠数字人民币的可追溯性来掌握专项贷款的最终流向,也只会导致无法使用再贷款货币工具,因为该货币并非在实体经济中使用。有针对性的方式。
数字人民币的可编程性可以通过多种解决方案完美解决这个问题。第一个选择是直接打造新的货币政策工具:货币发行时,央行将在数字人民币上加载“流动主体触发生效条件”,“如果”贷款流向清洁高效领域利用煤炭,“则”货币有效,“如果”流向房地产或资本市场等领域,“则”货币不生效;第二种选择是结合区块链技术与“流向触发生效条件的主体”共同用于“再贷款”货币政策:通过区块链技术,将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与央行即将进行的再贷款挂钩并经过节点确认,创造了一个“如果”金融机构发放的定向贷款流向了特定领域,“那么”央行的再贷款将自动发放到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数字货币账户当中。两种方案,一种是直接添加新的一种是货币政策工具,一种是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两笔贷款之间的相互验证,从而改变了经过央行审核后再发放货币的政策操作模式,直接提高了同类货币政策工具的运行效率。
以上只是数字人民币可编程性使用场景的冰山一角。随着数字人民币研发和试点工作的推进以及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人民币的可编程性必将改变和塑造央行行使货币权力的方式,从而打造更加多元化、精细化、现实化的货币体系。时间权力的行使方式,通过重构央行各种货币权力之间的关系和结构,实现货币权力行使方式的指数级增长。
我国现行的货币法律体系是一个庞大且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建立了我国传统实物人民币发行、流通、管理的基本框架,而且不断及时应对货币治理领域的变化和存在问题。虽然数字人民币和实物人民币都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但支撑数字人民币发行和流通的货币力量却在技术的支撑下实现了技术扩张。我国的货币法律体系需要应对货币权力的扩张,但这种应对是不能通过简单地将人民币的数字形式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来实现的。鉴于此,我们需要在梳理现行法律体系中货币权力基本监管框架的基础上,探索如何将数字人民币引发的货币权力变化纳入我国货币法律体系的监管范围。以及货币权力技术扩张的本质。
我国现行货币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数字人民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也只是对数字人民币进行了“微调”。一方面,可能是我国数字人民币的发行、管理和业务运营框架、底层技术、安全标准尚未最终确定。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我国数字人民币采用与实物人民币相同的两级运营模式。这样一个简单的微调也足以明确我国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的权力主体。但是,货币能力是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它远非足以通过明确的权力主体授权或规范。目前,我国对中央银行货币权力的内容散布在不同层面甚至中央银行内部法规的法律,法规,部门规则和规范文件中。
基本法规的主要功能是阐明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权力的基本内容,例如权力,法律地位,权力,权力对象,与政府的关系等。关于货币权力的基本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 RMB管理法规”等。中国人民银行法律通常规定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和管理权,货币政策制定以及执行权,维护付款和和解系统的权力欧意交易所,指导和部署反洗钱工作的权力等。法律的明确授权是中央银行履行其职责先决条件的权力; “ RMB管理条例”是我国中央银行进行RMB管理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法规阐明了中央银行在设计,印刷,发行,发行和回收中的责任,这使得中国法律中规定的货币权力更加可行。此外,“ RMB管理条例”还防止了RMB管理顺序中断。就国家的行为做出了艰巨的规定,并将刑法视为其表现货币权力的最终保证。反洗钱法律是我国家的一项独立法律,旨在防止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并维持金融秩序。它就概念,主题,责任,管辖权和反洗钱的其他问题做出了基本规定,并为中央银行和各级的反洗钱义务实体提供了指导。为反洗钱的尽职调查,监督,报告和预防工作提供法律基础。
如果关于货币权力的基本法规过于笼统,缺乏行使职能的特定基础和手段,并且不是很可操作,那么有关各种货币权力的专门法规进一步阐明了中央银行在行使货币权力过程中的作用。功能定位,基础,标准和手段等。
近年来,我国关于货币权力的专业规定已经变得越来越完整,涵盖了几乎每个货币权力的领域:例如,“现金管理临时法规”扩大了中央银行现金管理对象,改善现金管理的具体手段,并增强中央银行对我国现金流的控制权; “我国人民银行对货币识别,收集和评估货币进行管理”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衡量措施,以交换不完整和污损的RMB”,规定了身份,收集和评估假货货币。 ,行政处罚和不完整或损坏的RMB的交换方法,因此中央银行在履行其维持RMB信誉的职责时必须遵循法律,确保RMB的正常流通,并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货币持有人;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委员会”法规阐明了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根据保留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责任,成员,工作程序等,它增加了货币政策委员会加强“预期指导”的责任,对于进一步改善科学,民主和合法化而言至关重要货币政策决策; “ RMB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措施”,“跨境贸易RMB和解试点管理措施”和“ INMB跨境支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措施”是我们国家为建立现代和国际支付系统的基础,并为中央银行提供了监督RMB银行和解帐户的机会,监督跨境贸易RMB和解的试点工作以及管理跨境支付信息。法律依据; “涉及恐怖活动的冻结资产的管理措施”,“报告大型和可疑的RMB付款交易报告的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付款和和解管理,以防止新的付款电信网络中的非法犯罪“规定中央银行应防止监督,监视,检查和采取适当的洗钱和相关谓词犯罪的责任对监视和防止洗钱及相关谓词犯罪的意义,并为金融行业的付款和和解建立安全路线。
我国关于货币权力的补充规定主要散布在中央银行的法规和规范文件中,例如“管理RMB反企业造成事项的措施”,“用于管理RMB模式使用的措施”,“法规”法规。在执法检查付款和和解的执法下,“中央银行会计”“在数据集中系统中管理基金收集业务的措施”,“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从内容的角度来看,关于反洗钱的客户识别”,“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大型交易报告的要点和解释”等。从内容的角度来看,补充规范涉及中央银行应注意的标准或细节在行使特定专业的货币权力时,是对基本法规和专业法规的有用补充;从功能的角度来看,补充规范有助于提高中央银行的行政管理能力和法律管理水平。
可以说,我们国家已经为中央银行的货币权力建立了系统,系统的法律制度,因此中央银行在行使其货币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律,该法律满足了管理该国战略的基本要求法律;并且有基本法规和专业法规。 ,补充法规彼此协调和统一并在各个层面加深,中央银行的货币权力的行使将完善到最小的权力要素。
由计算机技术发展引起的变化或问题一直在不断促进我国法律制度和法治概念的变化。正是在这一变化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渐完成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央银行货币能力的技术扩展是货币领域计算机技术引起的许多法律问题中最典型的。我国目前的货币法律制度应应对这种权力变化。第一个问题是了解货币能力技术扩展的性质。
“货币能力的技术扩展”包括三个部分:“货币力量”,“技术”和“扩展”。 “货币能力”是我国家货币法律制度下的机构设计。这是一组规范,无论是否有技术支持。它包括一套完整的机构安排,例如货币权力,权力内容和行使权力的方法。它负责我国家货币的发展。发行和管理,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货币权力的存在是技术在其中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技术”不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独特产物。早在北方歌曲王朝就开始,造纸技术的发展奠定了发行“ ”的基础,并形成了我国官方货币发行系统的原型;钞票印刷过程的改革进一步改善了人民币王朝的钞票制度,甚至其影响范围也距离欧洲很远。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发促进了现代电子资金,第三方支付等的发生,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付款效率。适用于货币的每个技术突破或发展都将促进货币体系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技术是一种可以对货币电力系统作用的工具,结果取决于如何使用技术。 “扩展”是将“技术”应用于“货币力量”的结果。就自然而言,这与大数据在线购物平台的应用相同,以推荐与他们经常购买的商品价格相匹配的“猜猜您喜欢”的产品,以及将人工智能应用于视频生产的产品场景和令人兴奋的情节。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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