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法网简历】系列第【10】篇文章
法律网系列主要普及网络犯罪相关法律问题,提升互联网从业者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和了解,避免在创业/打工/雇人打工/自由职业的道路上陷入死亡陷阱。让我们在互联网上尽情玩耍吧。
场景
币圈老手是交易所实名认证的OTC商家。他日常主要从事OTC“搬砖”工作。通过高卖低买(做高单、买低单),他可以赚取交易币的差价,轻松赚到上千万的营业额。 。不久前,公安机关找上门,认为其某日收到的一笔数万元人民币来自某“电信诈骗”团伙的“黑钱”欧易交易所,经验丰富的司机为他交易虚拟货币(USDT/BTC等)。其行为具有类似“网络洗钱”的特征,故涉嫌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不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要点
具体法律论据
(一)虚拟货币买卖本质上是虚拟财产网络交易,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老司机是某交易网络的认证用户。他从事的USDT/BTC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基本模式是:通过申请实名注册,成为某个交易网络的认证用户,通过某个交易网络匹配信息,并与其他人进行交流。用户达成协议后,即可买卖虚拟货币。
USDT/BTC等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作为权利客体所要求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其虚拟财产地位应得到承认。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okx,《通知》指出,“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因此不具有法定的法律地位。比特币具有强制性的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首例涉及“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其判决书明确指出:“民法通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我国法律法规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并无明确规定,尽管人民法院中国银行等部委已发文。确立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不否认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从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而比特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和获取劳动产品的过程,凝聚了人类抽象劳动力,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交易,产生收入,对应于持有者实际享有的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稀缺性,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且资源难以获得,不能随意获得。由于该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和内容,并且可以转让和分割,因此其持有者可以占有、使用并从比特币中获取利润。总之,“代币”或“虚拟货币”(例如比特币)符合虚拟财产的资格。虽然其构成要素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其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当得到肯定。”
综上所述,老司机从事USDT/BTC等虚拟货币买卖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虚拟货币买卖交易不构成支付结算活动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类: (一)利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交易退款等违法方式向指定支付人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向他人提供公司银行结算账户兑现或者将公司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的服务;个人账户;(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兑现服务;(四)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情形。老司机的相关行为属于虚拟货币交易,是具有公平对价、真实意义的虚拟财产网络交易。该行为不符合上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因此,老司机的相关行为不构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协助。
(三)老司机无主观知识、无客观推定知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相反证据: (一)经监管部门通知后仍实施相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提供其他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五)经常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利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逃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逃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老司机的相关行为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情形的。未收到监管部门通知或收到任何举报,交易价格符合市场总体情况,未采取任何规避监管或逃避调查的措施,未更新或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逃避监督或逃避调查。因此,老司机没有主观知识,也没有客观推定的知识。
(四)涉案款项系善意取得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定:“(三)被告人使用诈骗财物的为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偿: 一、对方明知是骗取财物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 4、对方因违法债务或者其他原因取得诈骗财物。违法犯罪行为,一概追不回。”老司机会收下涉及的钱。它以虚拟货币的买卖以及符合市场交易价格、具有合法来源的虚拟货币的转让为基础。老司机与交易对方素未谋面,只是在某个交易网络上进行信息匹配才达成交易协议。客观上,不可能也无法得知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金额是否为诈骗或违法犯罪所得。因此,涉案款项应当善意取得。老司机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不仅不应构成犯罪,而且涉案资金也不应追回。
(五)某交易网络履行了必要的风控和反洗钱义务,老司机的所有交易对象均经过某交易网络风险筛查和认证。
老司机和交易对方均在某交易网络上完成了实名认证和人脸识别认证。在反洗钱方面,交易网要求用户遵守平台《OTC平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用户指引》,部署多维度反洗钱风控策略。当用户触发平台反洗钱风控预警时,平台将进一步开展反洗钱核查工作,并对风险用户进行处理。此外,一交易网还与我国各地公安机关达成多项合作,帮助政府和司法机关监控各类洗钱风险。因此,老司机的交易对手均在某个交易网络上经过了风险筛查和实名认证,我们已尽力消除与犯罪用户直接交易的可能性和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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