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义务机构: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规定与执行

qer1232024-10-15 16:10:0720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现行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两类。其中,针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央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则;具体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应当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洗钱规定。恐怖主义融资法规得到执行。为了...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现行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两类。其中,针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央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则;具体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应当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洗钱规定。恐怖主义融资法规得到执行。

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所,2013年11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

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网站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识别用户身份,并要求用户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任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网站发现涉及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对策。洗钱调查活动;如发现利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通知明确规定了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反洗钱义务。但由于实践中尚未形成完整的反洗钱制度和做法,其职责和履行程度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将以某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反洗钱相关侵权纠纷案(案号:(2016)黑民终274号)为例,进一步分析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具体反洗钱措施。

一、案例简介

2014年6月,犯罪嫌疑人黄某、徐某在网络上花钱购买了江某、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一套与其姓名对应的银行记录,为诈骗分子洗钱。 ·卡片和电话卡。犯罪嫌疑人徐某使用“江某”、“林某”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在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注册账户; 2014年8月3月5日,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电信诈骗,向犯罪嫌疑人肖某汇款1200万元。肖某通过电话向黄某、徐某询问银行卡号,并收取了诈骗所得的款项。这500万元汇到了徐某提供的江某的银行卡上。徐某以“五哥”名义通过QQ联系A公司客服,并使用“江某”银行卡向客服提供的彭某(A公司工作人员)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请求其办理。转200万元给它。为“江”、“林”的注册平台账户充值。客服发现充值者与充值方不是同一人,且金额较大,于是要求徐某发送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徐某以照片的形式向客服发送了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客服仅核实身份证复印件与林登记的信息相符,但并未坚持要求徐发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将身份证拿在手里。照片。在未进一步确认该业务经营者与注册客户是否为同一人的情况下,A公司客服同意向“林”账户充值200万元。徐某收到林某名下的充值后,共34笔交易购买了553个比特币,价值约200万元。徐某在购买比特币的同时,还使用该账户提币。他将自己分四次从平台购买的553个比特币全部取出,转入自己在海外网站注册的比特币钱包。随后,徐某、黄某将比特币在澳门地下钱庄出售。所得现金被两人挥霍还债,经公安机关追缴后,追回人民币156万余元。 B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将A公司、彭某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彭某赔偿B公司财产损失177万元。

2、裁判要点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负有反洗钱义务,应当在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等报告、并留存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等,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未履行反洗钱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并对财产损失给予相应赔偿。

三、法院的认定依据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二审法院改判,认定A公司应对B公司索赔的损失承担责任。A公司对B公司被欺骗并无过错,但A公司在提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时,其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服务”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根据《机构》规定,其不仅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而且为了规避这一规定,利用以员工名义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收取款项并开展业务。林某的账户充值、交易出现异常时,也未能按照《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即未经核实就开立林某账户林氏的身份。充值,对林账户的异常交易视而不见。

二审法院还查明,犯罪嫌疑人还将汇至江某账户的500万元中的100万元汇至济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对该账户进行充值。公司发现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后,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持身份证照片进行实名认证,并冻结账户。如果A公司能够像该公司一样严格执行实名认证规定,并在发现异常交易时及时采取冻结账户等措施,那么不法分子就很难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转移赃款。

因此,A公司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冷漠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作用,导致受害人的钱财被挥霍而无法追回。因此,考虑到A公司的违法行为、社会不良影响、示范效果不佳,应对B公司无法挽回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反洗钱责任具体措施

从上述司法案例来看,由于交易的匿名性,数字货币交易所在运营中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企业应当按照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其中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

《大额可疑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指引》等

此外,香港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日发布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可能监管的概念框架》,详细讨论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如何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方面实现合规,包括从客户处获取充分的信息、严格的账户要求、更严格的客户审核和持续监控程序、建立有效的系统和程序来监控涉及虚拟资产的交易以及定期审查反洗钱系统的有效性等。

通过上述文件分析,数字货币交易所及其他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相关机构在实践过程中应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反洗钱工作:

案例集锦。要求数字货币交易所主动收集本行业、本机构发生或发现的洗钱案件,包括本行业、本地区、本机构发生的洗钱及上游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工作报告和洗钱案件;有关国际组织的建议或指南、国内外同行的实践经验等。

设立专职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确保组织、制度、人员、制度到位,为反洗钱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考核管理、数据查询、客户调查等权限。

定期综合评估。至少每年对公司内部反洗钱运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或需要关注的情况,例如推出新产品或新业务时,对公司内部反洗钱运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受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案件和风险提示。将对本行业或本机构发生的监管意见、洗钱案件等从平台举报率、案件办结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自主开发或市场采购监控系统。企业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okx,确保在分析异常交易时欧意交易所,能够及时获取客户尽职调查、风险等级划分、涉恐名单、相关部门对可疑交易活动和洗钱案件的调查等相关信息,方便、完整的方式。 ,完整、准确地收集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充分论证,采用必要的人工监控等辅助手段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对企业内部反洗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风险防控的角度来看,企业应尽快建立与自身业务模式相匹配的软硬件监控设施。 ,动态管理客户、产品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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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交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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